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他再字第2號聲 請 人 沈建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苑裡高級中學間獎懲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本院102年度簡抗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緣聲請人現為相對人國立苑裡高級中學專任教師兼導師,於民國100學年第一學期課程中,經學生家長於100年10月28日高一班親會反應上課用語不當,提到聲請人上課會講很多黃色笑話和言語,讓其女兒感到不舒服,家長希望相對人學校妥善處理,經申請人於100年11月23日向相對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申請調查聲請人涉有性騷擾事件。相對人遂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組成3人調查小組調查,經相對人性平會審議通過認定聲請人性騷擾行為成立。嗣經相對人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懲處考核結果,乃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㈡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之規定,對聲請人為記過2次之懲處,並以101年3月29日國苑中人字第1010001320號令通知聲請人。聲請人不服相對人上開處理結果,先對相對人性平會性平字第10001號調查結果處理決議通知書及所附之調查報告,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規定提出申復,經相對人再組成性平會審議小組審議,結果仍認聲請人申復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不服,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復經以聲請人申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之申訴(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9條第2款但書之規定,視同再申訴決定)。聲請人仍未甘服,遂提起行政訴訟。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2年3月18日以102年度簡抗字第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抗告無理由而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認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02年6月24日以102年度他再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於102年7月23日另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再審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二、聲請意旨略以:依行政院102年1月24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20022159號函訂定之「101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8項第1點規定:「1.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以下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但如屬因案停職人員未移送懲戒、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列丙等者,不在此限。2.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或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3.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日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聲請人受相對人國苑中人字第1010001320號令記兩小過處分,按上列行政院函第3款而減發三分之二數額之年終獎金,明顯損及聲請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原確定裁定理由(2)所持無損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在102年1月24日後顯已變更,依司法院釋字第312號解釋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號裁定理由,公務人員得依行政訴訟程序提起救濟之權益含「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者,例如退休金、考績獎金、福利互助金之請領等。」年終獎金是由行政院核發之法定給付,公務員自得依法請求。原確定裁定於102年3月18日確定,聲請人係於前聲請再審案即102年度他再字第1號裁定駁回(102年6月24日)後3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102年7月23日),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對於原確定裁定另聲請本件再審。
三、本院查:㈠按「(第1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
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第283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所謂「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係指確定之本案判決(裁定)以他訴訟之民事判決(裁定)或刑事判決(裁定)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為裁判基礎,而該民事或刑事判決(裁定)或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已因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而有所變更,結果使原確定判決(裁定)之基礎發生動搖者而言。又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亦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規定。
㈡經查,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狀全文內容,其據以主張之行政
院102年1月24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20022159號函訂定之「101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8項第1點規定,非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所指之「民事或刑事判決或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且原確定裁定及原裁定亦未以前揭「101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8項第1點規定為裁定基礎,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