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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更一字第 5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邱四德代 表 人 邱瑞華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 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鄭義和訴訟代理人 李玉蘭

吳奇政上列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罰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台財訴字第100001034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原告與被告均表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2年度判字第6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6月1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罰鍰
裁判日期:201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