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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更二字第 7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7號原 告 黃煙評原 告 謝永陽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卓伯源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

林其春吳孟璇上列當事人間因未依核定事業擴展計畫使用事件,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100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04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8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裁判日期:201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