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7號原 告 黃煙評原 告 謝永陽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卓伯源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
林其春吳孟璇上列當事人間因未依核定事業擴展計畫使用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經訴字第09806106010號及98年2月4日經訴字第098061063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0年度判字第1119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復經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04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11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