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87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7號原 告 國立中興大學代 表 人 李德財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胡志強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王秀君王家琳

參 加 人 陳元生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複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9月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秋 華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裁判日期:201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