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號原 告 顏淑婉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複代理 人 黃楓茹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被 告 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代 表 人 徐惠東訴訟代理人 徐岳琳上列當事人間因改敍薪級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再申訴評議書,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5月3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法 官 許 武 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