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6號原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代 表 人 廖為仁訴訟代理人 陳毓雯被 告 吳燦忠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複 代理 人 李宣毅 律師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 律師被 告 康蔡玉慎
方麗卿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3年1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原告狀稱於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並由廖為仁繼任為署長,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狀稱基於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弱勢勞工權益,無繼續訴訟之必要,且撤回訴訟無礙於公益之維護,因依行政訴訟法第113條第1項之規定,撤回本件全部訴訟等語。玆案已撤回,本件本院前於103年1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許 武 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