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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1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3號原 告 台福塑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丁福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 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阮清華訴訟代理人 董秋昭

林昭旻吳奇政

參 加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代 表 人 簡文鎮訴訟代理人 鍾志盛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