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聲 請 人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狀載代表人 謝諒獲聲 請 人 社團法人臺北律師公會狀載代表人 謝諒獲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等因有關懲戒事務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及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亦為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聲請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臺北律師公會之所在地及其代表人,亦未表明聲請人所稱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等現任代表人,經本院審判長以103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命其依法於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3日中高行鴻審二103聲00008字第1030001491號函囑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送達聲請人,駐約旦代表處103年9月30日約旦字第10300003200號函復「上述文件遭埃及郵局加註『查無此名』退回」,及駐開普敦辦事處103年11月28日開普字第10300002570號函復「該送達文書已由南非郵局加註『無人認領』而退回」,由本院於103年12月8日依法為公示送達,此有上開函文、有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及聲請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