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二字第10號原 告 廖椿基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林佳龍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複代理人 陳嘉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差額地價事件,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99年度訴字第36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97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經本院再以102年2月7日101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判決駁回,原告不服,又提起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3年4月18日103年度判字第198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4年5月19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