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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8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號原 告 徐家駒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代 表 人 鄭國靖訴訟代理人 林演將

張玉蘭上列當事人間因榮民就養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民國103年5月2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為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法 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案由:榮民就養
裁判日期:201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