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17號104年5月27日辯論終結原 告 張宏年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阮清華訴訟代理人 王盈茹
張本德林雅菁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臺財訴字第103139570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被告依據查得資料,認定原告民國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訴外人柯美雲給付之其他所得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歸併核定原告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1,544,367元,綜合所得淨額9,157,771元,補徵應納稅額723,868元外,並按所漏稅額721,600元處以0.5倍之罰鍰計360,800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本稅部分:
1.被告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判決中認定原告於95年間向柯美雲收受支票3紙計2,400,000元,係屬柯美雲合意由原告協助其取得電子遊戲場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而給付原告之對價,又摩納格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納格公司)及摩拿軻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拿軻公司)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建檔資料,原告並非該2家公司之股東,則其自柯美雲收取金錢,係屬於無法歸類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至第9類之所得,乃核定原告95年度其他所得2,400,000元云云。惟此僅係被告單方面之臆斷,並無雙方有此項合意之證據或有客觀證據足以證明該系爭資金為原告有償報酬之對價為真實,此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第32頁係以:「五、……本件被告……縱令公訴意旨及上訴意旨所主張即被告丙○○上開合法關說之行為,係在收取業者報酬後而為之一事屬實……」,而非載明「與事實相符」之判斷可明。顯見被告空言取得所稱之對價,卻未能證明原告確實因該對價而提供之勞務,核有未合。
2.系爭年度柯美雲交付支票2,400,000元予原告之事實,僅能證明原告與柯美雲有金錢往來情形,斷不能僅依該資金流動即認定係柯美雲給付給原告之報酬,被告自應依職權調查該資金往來性質為何,有無符合所得課稅之構成要件,要非僅以資金流程及刑事法院無罪判決之內容即認原告有系爭其他所得。蓋因,資金流動之原因,除屬於有償之對價報酬外,尚有買賣、贈與、消費借貸、合會等等可能之法定事由,涉及資金給付之情形,斷難僅依給付資金即認定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所得。事實上,原告與柯美雲認識多年,長期有資金往來具有互信基礎,其中89年間開立之第七商業銀行支票,因資料年代久遠,各階段訴訟或申請代理人不同,致資料有所失散,原告並未保存較為清楚之影本,惟已設法向案關銀行調閱資料中,尚未取得。惟縱使原告無法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原告與柯美雲之間尚有借貸差額存在,亦僅得認定原告於復查階段主張之「多年前借款與柯君,因未簽署借據致柯君誤認上開資金往來係其借款與張君,目前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究竟如何仍在協調中」乙節,因缺乏證據而無法認定係屬柯美雲向原告借款之償還。但系爭資金是否係柯美雲經營「888小鋼珠店」應原告要求而給付的紅利,而屬柯美雲合意由原告協助其取得電子遊戲場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而給付原告之對價(後謝),抑或為柯美雲為感謝原告的幫忙而所為之贈與,仍應視雙方有無協議,以及柯美雲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定,方為正辦。依據刑事案卷並影印調查筆錄及98年5月12日當庭勘驗監聽錄音之審判筆錄等資料,應可確認柯美雲除請原告幫忙外,雙方並無任何對價之協議,另從全部監聽錄音亦無雙方有任何對價協議存在之證據,被告指摘系爭資金是否係柯美雲合意由原告協助其取得電子遊戲場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而給付原告之對價(後謝),或係柯美雲經營「888小鋼珠店」應原告要求而給付的紅利,均純屬臆測,並非事實。且既柯美雲主觀上認為原告有幫忙她,而自願要饋贈財產給原告,自為贈與行為,不問柯美雲要謝謝原告之原因為何,亦不因原告有無幫忙跟市政府合法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而變成為有償對價。故本案自應依柯美雲之證言,而應認定係屬原告之受贈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原核定其他所得之處分,應予撤銷。又依監聽錄音及柯美雲之證言,原告向柯美雲借錢之借貸關係確實存在,至於雙方未約定償還期限或借款利息並非借貸關係成立之要件,又縱然柯美雲心理沒有要原告還,而未就借貸餘額要求原告限期清償,但在柯美雲沒有對原告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前,原告對柯美雲之債務仍然存在,被告將原告向柯美雲之借款,認定係原告之其他所得,認事用法顯有違誤。是以,系爭資金無論係柯美雲答謝原告之贈與或原告向柯美雲之借款,均非原告之其他所得,原處分認定係原告之其他所得,顯屬違法,應予撤銷。
3.訴願決定稱:「訴願人(即原告)主張資金流動之原因,有借貸、贈與等,惟訴願人為說明渠等間存有借貸關係,而提示部分借據或收據,則如為贈與,自不會有借據或收據等資料,故渠等間不成立贈與關係。」「又經查訴願人所提示之部分收據及借據,並未具名借與人及貸與人之姓名及重要之借貸相關事項,或有立據人僅簽『C』之符號,且無相對人之簽名,無從得知借貸雙方為何人,證據力顯不足夠,尚難據以認定渠等間有借貸關係。」等語,其既以已提供借據存在而非贈與相繩,復以該借據無法證明借貸關係指摘借據所證不實,其採證與論據顯然矛盾。又由訴願決定書稱:「訴願人於94年至97年間有向柯美雲君收取款項,其中95年間向柯美雲君收受支票3紙計2,400,000元,惟渠等間尚難採認有贈與或借貸關係,以當事人財產間究係出於何原因而移轉,稽徵機關無從得知,當事人應就所主張該移轉行為之實質因果關係、有關內容負協力義務……」等語,可見其表示本件當事人財產間究係出於何原因而移轉,被告並不知情,被告既不知本件柯美雲與原告間財產移轉的原因,又對於原告於復查時舉證借貸之證明文件認定不實,則柯美雲於臺中地院審理時證稱:「是我自己要給甲○○錢的;要謝謝甲○○,因為請甲○○幫忙;因為甲○○有照顧我,公司(即『888小鋼珠店』)的事情有幫忙,就是幫忙跟市政府合法申請執照……」等語,足見柯美雲主觀上認為原告有幫忙她,而自己要饋贈給原告財產,自為贈與行為。訴願決定理由自承無從得知當事人間財產移轉之原因,卻又不採資金給付人柯美雲自白要饋贈感謝原告之證辭,顯失衡平。
4.依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理由所謂:「……於稽徵程序中,本得依職權調查原則進行,應運用一切闡明事實所必要以及可獲致之資料,以認定真正之事實課徵租稅。惟稅捐稽徵機關所須處理之案件多而繁雜,且有關課稅要件事實,類皆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其中得減免事項,納稅義務人知之最詳,若有租稅減免或其他優惠情形,仍須由稅捐稽徵機關不待申請一一依職權為之查核,將倍增稽徵成本。因此,依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規定意旨,納稅義務人依個別稅捐法規之規定,負有稽徵程序之申報協力義務,實係貫徹公平及合法課稅所必要。……」之意旨,納稅義務人所應負有之協力義務,應以個別稅捐法規之規定為限,且本案系爭其他所得非租稅減免或其他優惠情形,自應由稽徵機關依職權調查原則進行調查認定,訴願決定不應恣意加諸原告協力義務,以圖減輕被告對於系爭其他所得課稅要件事實認定之舉證責任。
5.縱使本件被告不採認原告所主張之系爭資金事實法律關係,而核認原告有漏報所得之情事,惟原告已於規定期限內申報9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在案,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其核課期間應為5年,期間屆滿日為101年5月31日,系爭補稅處分於101年9月間方為送達,顯已逾核課期間,應予撤銷。另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52號判決意旨,以「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為核課期間應為7年之法定要件時,除需以「故意」為法定要件外,尚需符合「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及「逃漏稅捐」等要件方為該當。被告復查決定略以:「本件申請人利用隨扈曾文俊君收取或申請人以簽註代號A簽收支票取得系爭所得,企圖以迂迴方式掩飾其協助柯君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嗣後經營『888小鋼珠店』發給申請人之營業紅利……申請人明知有系爭所得,卻未據實申報,反以上開行為隱匿取得系爭所得之事實,難謂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使稽徵機關不易辨認,陷於錯誤,因而獲得減少應負稅額之利益,是本件核課期間為7年」等語,惟請員工、隨扈代為收取往來支票,乃社會之常情,何況原告為政治人物,更不可能親力親為從事該等日常行為,豈能說是不正當方法?而收取支票亦僅須將支票交付予收取之人即可,並無必須簽收之要件,縱有簽收亦無任何必須簽註真實姓名之規定,試問原告係實施何項積極行為,完成何種不實之態樣或證據,使稽徵機關不易辨認,而陷於何項的錯誤?直言之,被告以此指摘原告以迂迴方式掩飾、隱匿所得,僅突顯核認系爭年度核課期間7年之理由貧乏,是以既無原告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事實,被告核認系爭年度核課期間為7年,自屬違法,原處分已逾5年核課期間,應予撤銷。被告雖援引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985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6號及100年度訴字第654號等判決意旨,表示「消極不作為」已足為該當要件,卻於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原告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即逕為推論本件核課期間應為7年,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㈡罰鍰部分:
1.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及「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為提昇人權之保障,國家欲處罰行為人者,應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本法不採『推定過失責任』之立法」分別為行政罰法第7條及其立法理由所明定。執此,稅捐稽徵機關須具體舉證有違章之故意或過失,始得裁處罰鍰,否則,即不得為之。
2.本件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關於系爭所得應屬免納所得稅之受贈所得;況且,被告如認定其屬於其他所得,其5年之核課期間亦於101年5月31日即屆滿日,而系爭處分卻於101年9月間方為送達,則該補稅處分顯屬違法。是以,本稅補稅處分既屬違法處分應予撤銷,則其罰鍰處分自無所附麗,應併予撤銷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復查決定)。
三、被告答辯略謂:㈠本稅部分:
1.本件原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認定其於擔任臺中市議會議長期間,涉嫌為摩納格公司及摩拿軻公司(該2家公司投資設立「888小鋼珠店」)關說核發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提起公訴,雖臺中地院97年度訴字第5101號判決認定公訴檢察官所主張之宣誓條例第6條第2款、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7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均非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犯罪構成要件之「法令」,復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主管該2家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核發事宜之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職掌範圍之公務人員,有何因原告之身分或行為,致執行職務過程中受有拘束等情事,判決原告無罪在案。但該案刑事判決認定原告於95年間向柯美雲收受支票3紙計2,400,000元,係屬柯美雲與原告合意由原告協助其取得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而給付原告之對價,及柯美雲經營「888小鋼珠店」後應原告要求而給付之營業紅利。被告所屬民權稽徵所分別函請原告及柯美雲說明資金往來性質,柯美雲主張係其借款與原告,並表示原告已還款,原告則主張多年前借款與柯美雲,因未簽署借據導致柯美雲誤認上開資金往來係其借款與原告,目前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究竟如何仍在協調中云云,惟皆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被告所屬民權稽徵所對照前揭判決書內容,認定渠等2人事後主張委不足採;又核摩納格公司及摩拿軻公司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建檔資料,原告並非該2家公司之股東,遂核定原告漏報其他所得2,400,000元,歸課原告95年度綜合所得稅。
2.原告於申請復查時主張其與柯美雲資金往來係借貸關係,並提示原告於89年9月5日及6日開立3,250,000元及500,000元之支票影本及第七商業銀行代收入傳票影本,說明原告與柯美雲間因資金借調而常有金錢往來情形,然柯美雲於94年至97年間分別交付9,000,000元、2,400,000元、4,000,000元及6,000,000元,合計21,400,000元予原告,遠高於原告所開立3,750,000元之金額,且柯美雲於97年10月14日接受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表示,其約於88至89年間向原告借款7、800萬元,於91至92年間已清償完畢;復經臺中地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柯美雲於97年8月13日、同年月27日及同年9月2日調查員詢問時之部分錄音光碟內容,查明柯美雲在調查員詢問時,其委任之選任辯護人均陪同在場,除已保障其訴訟上權利外,亦堪認其係基於自由意思而為陳述,並未遭調查員不法取供或其他不正訊問而為不利原告證述之情事;柯美雲並於98年8月4日臺中地院審判時,經原告選任辯護人進行反詰問,柯美雲仍堅稱向原告之借款已全數還清,並確認相關卷證資料無誤,顯見柯美雲給付原告之款項,非其所稱係返還過去之借款。又原告所提示之部分收據及借據,並未具名借與人及貸與人之姓名及重要之借貸相關事項,或僅有立據人及僅簽註「A」之符號,且無相對人之簽名,無從得知借貸雙方為何人,證據力顯不足夠,尚難據以認定渠等間有借貸關係。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柯美雲於上開臺中地院刑事案件審理時自白其給付資金係為饋贈感謝原告,然實質上柯美雲會同意交付金錢給原告,且原告不須償還之原因,則係因為原告關於「888小鋼珠店」申請執照的事情有幫忙,及關於處理「888小鋼珠店」坐落土地糾紛之事,使其能繼續經營「888小鋼珠店」。原告亦坦承曾協助柯美雲取得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曾關心摩納格公司及摩拿軻公司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案之進度,換言之,柯美雲之所以交付金錢係因原告提供相對之協助,並非對原告無償之贈與,原告主張為免稅受贈所得,核不足採。
3.至於原告主張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理由五並未認定原告向柯美雲收取款項之原因係原告提供勞務之報酬乙節,實係斷章取義,誤解判決意旨。該判決理由五全文為:「本件被告甲○○代業者向市府關心合法發照進度之行為,並無任何不法之處,是以,被告甲○○於調查站、偵查及審理時雖一再否認向業者收取者乃關說合法發照行為之報酬,然而縱令公訴意旨及上訴意旨所主張即被告丙甲○○上開合法關說之行為,係在收取業者報酬後而為之一事屬實,因縱使被告甲○○確實有向業者收取報酬後,方為關說合法發照之行為,該收費而關說合法發照之行為,道德上固足非議,但亦無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適用,更遑論倘若被告甲○○上開辯稱屬實,亦即係無償為民眾向市府關心合法發照進度之行為,更無法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相繩,至為灼然。從而,本件被告甲○○本人或指示被告吳啟欣向業者收取款項之原因究竟如公訴意旨所指係關說之報酬?或如被告甲○○、吳啟欣所辯係借貸及贊助服務處?實均與本件被告甲○○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嫌之認定無關,本院就此自無加以說明之必要,附此敘明。」等語,依「本件被告甲○○代業者向市府關心合法發照進度之行為,並無任何不法之處」之敘述,可見判決認定原告確有「代業者向市府關心合法發照進度之行為」,且向業者收取款項,僅因其向業者收取款項之原因究竟如公訴意旨所指係關說之報酬?或如原告、吳啟欣所辯係借貸及贊助服務處?實均與原告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嫌之認定無關,是判決指出「就此自無加以說明之必要」,顯見該判決並未推翻原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4.原告於94年至97年間有向柯美雲收取款項,其中95年間收受柯美雲開立之支票3紙計2,400,000元,原告主張資金流動之原因,有借貸、贈與等,惟其法律關係成立要件不同,原告於申請復查時說明渠等間存有借貸關係,並提示部分借據或收據,倘如為贈與,自不會有借據或收據等資料,渠等間尚不成立贈與關係,故當事人財產間究係出於何原因而移轉,稽徵機關無從得知,惟渠等間尚難採認有原告主張贈與或借貸關係,被告依據前揭判決、票據資料、調查筆錄、訊問筆錄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下稱臺中市調查站)製作之資金流向明細表等資料,認定屬原告之其他所得,即已盡初步舉證責任,原告既主張資金流動之原因為贈與,自應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參照最高行政法院36年判字第16號判例意旨,因此所生之不利益,即應歸其負擔,原告主張其無協力義務乙節,自無可採。
5.本件原告於94年至97年間利用隨扈收取或原告以簽註代號A簽收支票方式取得系爭所得,或將系爭款項存入第三人銀行帳戶,以迂迴方式掩飾其協助柯美雲取得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而取得之對價,及柯美雲經營「888小鋼珠店」給付原告營業紅利,以隱匿課稅所得之存在。又系爭所得並無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等所得資料可供查核勾稽,本為稽徵機關不易掌握,有賴所得人誠實申報,然原告明知有系爭所得,於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未據實申報,復於被告所屬民權稽徵所調查函請原告說明上開資金往來之性質時,主張該等資金流動原因為借貸,使被告不易辨認該等資金性質,再於本件訴訟時,更異其主張,稱係免徵所得稅之受贈所得,致有礙稽徵機關於稅捐構成要件事實之闡明,顯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從而,被告核認本件核課期間為7年,並無不合。且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1號、99年度訴更一字第5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552號判決意旨,可知納稅義務人於核課期間內之作為或不作為,不論是積極作為或積極不作為,如不作為係具有被社會非難之違法性行為,已構成稽徵機關闡明稅捐構成要件之障礙,均應評價為「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甚至以詐欺或匿報、短報、漏報之消極不作為等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亦可認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本件原告連續4年自柯美雲取得各年度合計均逾百萬元之報酬,卻未依法申報,姑不論其是否有迂迴掩飾系爭所得及被查獲後辯詞主張等積極逃漏稅捐之作為,單就其明知各年度均獲有鉅額報酬,卻4個年度均不申報之事實觀察,已難謂僅是消極不作為,實應評價為積極不作為。蓋依法報繳稅捐乃法治國家對國民之基本要求,如納稅義務人僅是偶發性短報單筆或數筆金額微小之所得,即難謂其不作為具有積極使漏稅結果發生之內涵,但如係連續4年漏報鉅額所得,從不曾試圖諮詢專業人士或稽徵機關,其積極隱匿系爭所得,且有意使漏稅結果發生之心態昭然若揭,則其不作為即是具有被社會非難之違法性行為,已構成稽徵機關闡明稅捐構成要件之障礙,堪認其不作為具有積極使漏稅結果發生之內涵,故應評價為積極不作為,即應認其係明知並有意使漏稅結果發生。況原告94、96及97等3個年度更有積極迂迴掩飾系爭所得,以及於檢調機關偵(調)查、刑事法院審判及被告審理期間,各年度均辯詞主張非屬所得,經綜合評價各該作為及不作為之客觀事實,益證原告4個年度主觀上均明知並有使漏稅結果發生之積極慾望,否則勢必無從達到隱匿系爭所得之目的。原告固主張並無隱匿系爭所得情事,惟系爭所得性質為其他所得,與薪資所得或利息、股利所得不同,並無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等所得資料可供查核勾稽,更有賴原告誠實申報,然原告連續4年度均未為任何申報,難謂非無隱匿系爭所得情事。又原告對於違反所得稅法(行政法)上義務事實(即漏稅結果)之發生,依法(所得稅法第110條)有防止之義務,且其僅需稍加注意,即能防止而不防止,實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行政罰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參照),是其以不作為行為達成與積極行為相同之結果,容應評價為積極不作為。再者,縱認各年度之責任條件應分別評價,且不依法申報系爭所得僅是消極不作為,是原告95年度既無積極迂迴掩飾系爭所得之行為,即不應評價為積極不作為。惟原告其他3個年度既明知並有使漏稅結果發生之積極慾望,可認係直接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則95年度猶未申報系爭所得,即可認其有並不反對漏稅結果發生之消極慾望,是原告95年度至少亦有間接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㈡罰鍰部分:
1.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明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是納稅義務人有短漏報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時,已該當上開規定之構成要件,自應論罰。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自動報繳制,重在誠實報繳,納稅義務人取有所得即應自行申報,並盡查對之責,俾符合稅法之強行規定。又納稅義務人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不待稽徵機關促其申報即已存在。
2.原告95年度向柯美雲收取2,400,000元,係因原告協助柯美雲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對價及嗣後經營「888小鋼珠店」發給原告之營業紅利,非屬借貸,且其利用隨扈曾文俊收取或原告以簽註代號A簽收支票取得系爭所得,以迂迴方式掩飾其協助柯美雲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嗣後經營「888小鋼珠店」發給原告之營業紅利,已如前述,顯有隱匿與規避課稅所得存在之意圖及行為,並預見此行為所造成短漏所得之結果,其未依規定誠實申報,違章事證明確,且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期間為7年,原處分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360,800元,並無違誤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兩造爭執要點為:原告於95年間自柯美雲收受2,400,000元是否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所稱之其他所得類別?原告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上開款項應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之7年核課期間?亦即被告於101年對原告補徵應納所得稅額723,868元,並裁處罰鍰360,800元,認事用法有無違誤?
五、本院判斷如下:㈠按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
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第8條第11款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第14條第1項第10款前段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第7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第1項)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第2項)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㈡經查:
1.原告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取自訴外人柯美雲之2,400,000元,經被告審認該款項在性質上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前段規定之其他所得類別,乃歸併核定原告95年度全年綜合所得總額11,544,367元,綜合所得淨額9,157,771元,補徵應納稅額723,868元外,並按所漏稅額721,600元處以0.5倍罰鍰計360,800元,原告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經決定駁回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卷附原告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書(見本院卷第168至170頁)、被告製發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見原處分卷第571至574頁)、被告103年5月16日中區國稅法二字第1030007032號復查決定(見原處分卷第612至624頁)、財政部103年10月28日臺財訴字第10313957020號訴願決定(見本院卷第15至31頁)可稽,堪予認定。
2.原告自94年起迄97年間,每年均向柯美雲收取數以百萬元計之款項,而屬於95年度款項部分係由柯美雲於95年3月31日、同年10月31日及同年11月30日開立金額2,000,000元、200,000元及200,000元支票(支票號碼AT0000000、AT0000000、AU0000000),存入原告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文心分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帳戶之事實,為原告所是認,並有卷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明分行票據資料(見原處分卷第450頁、第479至481頁)、原告與柯美雲等人在刑事案件中之陳述筆錄(見原處分卷第187至190頁、第383至415頁、第429至434頁)及臺中市調查站製作之資金流向明細表(見原處分卷第485頁及第486頁)等件可憑,足認屬實。
㈢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作成之上開本稅核課處分及裁罰處分構成
違法,應予撤銷,無非以:原告於95年自柯美雲受領上開款項,係本於金錢借貸之法律關係,如不採認原告主張之原因法律關係,亦應以柯美雲於刑事案件審理時陳稱之贈與關係為據,被告未辨明原告與柯美雲間之資金關係,即認定原告受領該項款項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其他所得類別,自有違誤;況且原告已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縱使被告認定原告有漏報上開取自柯美雲之款項,構成逃漏稅捐,因原告並非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之,被告遲至101年9月間始對原告作成補稅及裁罰處分,亦已逾5年之核課期間等情詞,為其主要論據。惟:
1.按當事人一方受領他方給付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是否具有對價或報酬性質,抑僅為收受貸與物或贈與物,無從徒憑當事人事後之主張為依據,應綜觀當時雙方取予之整體客觀情狀判斷之。準此以論,當事人一方每年給付他方之金額多達數百萬元,而非偶一為之情形,倘依當事人彼此間親疏或社交關係以觀,在客觀上不具合理正當性,復無證據足認雙方間有金錢借貸契約存在,即無從憑空判定當事人取予之原因基礎為金錢借貸或贈與之法律關係。再者,凡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除具有免稅情形外,依法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是故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任何收益,如納稅義務人不能舉證證明其屬免稅項目者,均應歸併於各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按其綜合所得淨額之稅率,課徵綜合所得稅。又關於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掌握困難,為貫徹公平合法課稅之目的,因而課以納稅義務人應盡申報協力義務(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以納稅義務人對於課徵綜合所得稅之構成要件固不負舉證責任,但其就每年均自單一特定對象受領數百萬元之原因關係顯屬知情,且掌握相關資料,自負有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調查之協力義務。
2.查本件原告始自79年起,即當選為改制前臺中市議會第12屆議員,其後繼續連任市議員,於第14屆當選為副議長後,旋自91年3月起連任當選為臺中市議會第15、16屆議長,對臺中市政府之行政措施及決定具有相當影響力。緣當時已在臺中市區內經營「999小鋼珠店」電子遊戲場之實際負責人柯美雲於93年間擬再以摩納格公司及摩拿軻公司名義投資設立「888小鋼珠店」電子遊戲場,惟慮及非經臺中市政府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合法營業,故除於94年11月10日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法令規定檢具相關書件提出申請外,復徵得原告首肯,由原告親自向臺中市市長胡志強關說其提出之2件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件,嗣果經臺中市政府審查通過,且於同年12月12日核給摩納格公司與摩拿軻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完竣在案。惟因原告關說案經媒體揭露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查悉上情,乃依職權執行通訊監察,並向臺中地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發現原告自94年起迄97年間逐年向柯美雲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其中屬於95年度部分計有2,400,000元,其餘各年度合計19,000,000元等事實,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卷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明分行票據資料(見原處分卷第435至481頁)、通訊監察之電話號碼、持用人、監察期間及通訊監察書字號明細表(見原處分卷第290至293頁)、通訊監察對話紀錄(見原處分卷第293至314頁)、臺中市調查站97年10月7日調查筆錄(見原處分卷第429至434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訊筆錄(見原處分卷第383至390頁及第404至416頁)、臺中地院訊問筆錄(見原處分卷第391至403頁)、臺中地院97年度訴字第5101號刑事判決(見原處分卷第279至382頁)、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見原處分卷第244至278頁)及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054號刑事判決(見原處分卷第237至243頁)等件可參。
3.觀諸原告本人及柯美雲等人於刑事案件偵審程序各陳述如下內容:
⑴原告於97年10月8日檢察官偵訊時陳稱:「(你有無反
過來向柯美雲借過錢?)有。(何時向他借的?)應該是94年,我陸陸續續借2,000萬。」「(94年1月25日有無收到票號:AR044962號面額是400萬,有無收還這張票?)有收到票……。(這張票是何人交給你?)應該是柯美雲交給我的。(柯美雲為何要將這張票交給你?)我跟他借的。」「(在94年3月10有無提示票號:AR044964,面額400萬的支票?)有,他是跟他借的。」「(94年11月21日有無收到一張100萬面額,票號:AS0000000號的支票?)有,跟柯美雲借的。」「(你向柯美雲借的錢,有無約定何時還他?)我約定我改天比較方便時,就會還給他。」「(你們之間有無約定利息?)沒有,之前他向我借有沒有說利息。」「(在95年3月31日票號AT0000000,面額是200萬的支票?)有,那是我向柯美雲借的。」「(有無提示?)有,應該也是在七銀。」「(95年10月31日有無收到面額20萬,票號:
AT0000000號的支票?)有,是柯美雲拿給我當服務處的開銷。」「(柯美雲平常有無贊助服務處的開銷嗎?)差不多沒有。」「(你共設多少個服務處?)1個,有7位工作人員,每位工作人員有薪水。」「(整個服務處1個月要花費多少錢?)30幾萬。」「(95年11月30日有無收到面額20萬AU0000000這張支票?)我有收到20萬,柯美雲也是贊助我的。」「(柯美雲除了在95年10月31日及95年11月30日有贊助你外,其他的日子還有無贊助你?)沒有。」「(為何他要連續贊助你2個月?)我那時剛被人倒錢。」「(你接受這2筆贊助款項,你有無開收據給柯美雲?)沒有,當作朋友的私人贊助。」「(96年5月11日有無收到面額200萬,票號HNA0000000號支票?)有。「(這張支票如何來的?)也是跟他借的。」「(這張支票有無提示?)有,應該也是在七銀。」「(96年6月27日有無收到100萬元現金?)有,我是向柯美雲借現金,我當時比較急,應該是我的隨扈吳啟欣去拿的。」「吳啟欣是何時起當你的隨扈?」「(我的議長時,跟我約7年。)他一直都你的隨扈,這當中沒有歸建?)沒有。」「(依市警局的制度,隨扈可以跟多久?)如果我沒有要求,就不會更動。
」「(97年1月15日有無收到票號:AU0000000,面額100萬的支票?)有,也是跟柯美雲借的。」「(你存入何銀行提示?)也是七銀。」「(97年2月4日有無收到一張面額200萬的支票,票號:AU00000 00?)有,也是跟柯美雲借的。」「(另外有無收到28萬5千元的現金?)不記得。」「(97年3月31日有無收到票號:AU0000000面額100萬的支票?)有,也是跟柯美雲借的。
」「(97年5月15日有無收到100萬現金?)我向柯美雲借的,叫吳啟欣去拿的。」「(97年6月30日有無收到票號:AU0000000,面額100萬的支票?)有,跟柯美雲借的。」「(是存入何處?)我祕書洪惠雀的帳戶,去提領。」「依照剛剛來檢察官所詢問你的支票及現金,你說是向柯美雲借,但這些金額加起來,非如你所說是借2千萬?)加起來大約是2千多。」「(你要向柯美雲是如何聯絡?)我跟他聯絡,有時也會叫我隨扈過去。
」「(為何每次要向柯美雲借錢時,都找吳啟欣去拿票或現金?)因為他是我的隨扈,都在我身邊。」「(對於你所講的監聽譯文,有無意見?……)沒有意見。」「(你陸續向柯美雲借的支票、現金,有無寫收據?)有,他如果拿支票,就寫在支票的存根聯上。」「(你都在存根聯絡寫什麼?)寫A,A就代表我。」「(你都叫吳啟欣去向柯美雲拿支票或現金,為何有辦法在支票的存根聯上寫A?)很少有這個機會。」「(從你擔任議長起,臺中市政府有無依照地方自制法頒佈關於審查申請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的規定?)有,住宅區200公尺內不能設置。」「(在你擔任議長期間,曾不曾接受選民的請託,去關心審查電子遊戲場業申請執照審查速度的快慢?)有。」「(91年市長就任以來,就你所知對於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的許可執照,市長的態度如何?)很嚴謹。」「(你有無統計91至94年間,臺中市所核發的電子遊戲場業,共幾張?)沒有幾張。」「(業者來申請的量多不多?)很多。」「(94年間約有幾家業者來申請執照?)我沒有統計。」「(94年度有無人向你請託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的執照?)應該是有,有時候也會忘了。」「(你向柯美雲借的錢,有無約定何時還他?)我約定我改天比較方便時,就會還他。」「(你們之間有無約定利息?)沒有,之前他向我借,也沒說利息。」「(所收取的支票上為何有阿諾的簽名?)是我叫他去拿的。」「(阿諾的真實姓名?)吳啟欣。」「(你叫吳啟欣去向柯美雲拿支票、現金是如何交待?)我叫阿諾去向柯美雲借。」「(你有無交待阿諾向柯美雲拿支票、現金時,要做何事?)他如果拿借據給你的話,就要簽。」「(萬一將來柯美雲是直接找阿諾的話,怎麼辦?)我會負責。」「(借據上寫C是何人?)C是我。」「(你總共是幾個英文的代號,表示是你?)只有C和A,C就是張,A就表示我是議長。」「(在94年間是否有協助888鋼珠店之摩納格、摩拿軻公司拿到執照?)有,但這2張執照很意外,速度比平常快。」等語(見原處分卷第405至411頁);而於臺中地院97年10月8日訊問時陳稱:「(888鋼珠店申請時,你向市政府何人關心?)我是向市政府市長、經濟局局長關心這件事。」「(這2張摩納格及摩拿軻營業執照,是否有核准下來?)這2張執照真的很幸運,很快就下來。」「(告知你與范金劍在96年2月19日9時48分有無談話內容如下『執照都是我幫他申請下來,還投資他』,另稱『到最後我都他(指柯美雲)說沒關係,我們都已經作那麼久不然你每個月20萬相挺』,有何意見?)這是范金劍講的。」「(你在96年2月19日上午10時14分有無與林長文通話,其中說『那個888,我是跟他公家的(臺語)很久了,你知道嗎?……,都一直不曾分給我』這些話,有何意見?)這些話當時是我講的,但是沒有什麼意義。」等語(原處分卷第398至402頁)。⑵柯美雲於97年9月2日在臺中市調查站受詢問時陳稱:「
有的,我確實有申請通過『摩納格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與『摩拿軻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2張電玩牌照,我有事先請託議長甲○○向臺中市政府關照,並獲順利通過,且我確實有交付金錢給甲○○,但我是按照法規規定合法申請的。」「……是的,我習慣上會在相關票據存根註記『A』,用以代表該張票據為交給甲○○之票據。」「……該筆項款項是我於94年12月底開立前述支付甲○○協助申請2張電玩牌照之其中一筆後謝款項200萬元,因當時我原先開此張兌現日期為95年3月31日之支票,由於兌現期長達3個月,因此甲○○向我協調希望我能改開立即期支票,我即再開立前述94年12月31日到期之200萬元支票交付給甲○○,但甲○○已將該張95年3月31日兌現之200萬元支票軋入帳戶內等待提示,甲○○答應我俟該支票兌現後,會將該200萬元款項退還給我,事後甲○○也確實依約定將該張支票所兌現之200萬元以匯款方式匯回我本人所使用之帳戶內,但詳細帳戶資料必須再查閱。」「……是的,該2張合計共40萬元之款項,是甲○○於95年10月間向我索取有關『888小鋼珠』之營業紅利,但當時我向甲○○表示『888小鋼珠』成本尚未回收,並未正式賺錢,所以無法依原約定給予甲○○分紅利益,我只好連續2個月開立每月20萬元之支票交付給甲○○,並兌現該2張合計40萬元支票。」「……當時『888小鋼珠』地主一直透過各種關係說服我同意接受地主開出之補償金價碼,希望我結束『888小鋼珠』營業讓出土地,以利地主將該筆土地出售建商,當時甲○○也受到此類請託,該通聯曾文俊即是受甲○○指示約我見面,見面時曾文俊轉達甲○○的意思,希望我能接受地主開出的補償金條件,結束『888小鋼珠』營業,讓出土地,但我則希望爭取甲○○支持,讓「888小鋼珠」能繼續營業,不要同意地主的條件讓出土地出售給建商。」「……是的,該等通話主要表示意思確實是為爭取甲○○能支持我繼續經營『888小鋼珠店』,並協助取得第2家小鋼珠店電玩牌照,順利成立2家店,我向其保證未來8年若加上其他財團投資,絕可以賺回數元,繼續分配紅利給甲○○。」「……是的,電話中甲○○向我抱怨我沒有支付營業紅利給他,但我特別向甲○○提醒我已經支付『888小鋼珠店』申請牌照前金、後謝各為800萬元及300萬元給他,再次爭取甲○○能支持繼續經營『888小鋼珠店』。」「……是的,我願意支付該張200萬元之支票、大幅提高『888小鋼珠店』之營業紅利給甲○○,主要是希望甲○○能支持我繼續經營『888小鋼珠店』,不要受地主或建商所開出之補償金價碼影響,進而希望甲○○能夠繼續協助我盡快取得第2家小鋼珠店的電玩牌照,順利成立第2家小鋼珠店。」「……我並不想主動交付甲○○之前所要求的營業紅利,但此次甲○○以向我借款200萬元之名義,要求我準備200萬元給他,我知道甲○○不會還錢,我也不想向甲○○要求還款,又當時地主及建商逼我出售『888小鋼珠店』,又我想趕快申請第2家小鋼珠店取得牌照,盡速開設第2家小鋼珠店,以求有較大空間與地主商談出售事宜,因此我只好依甲○○要求支付該200萬元。」「……是的,電話中我向甲○○確認其已收到前述96年5月11日交付給吳啟欣之200萬元支票,而甲○○再次向我詢問本月份(即6月)還有無「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我為了甲○○支持,不得已只好向他表示本月份還有好處。」「該通訊監察內容之主要意思是96年6月26日當日甲○○告訴我將於96年7月初出國,要求我明天或後天把『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交給他,並會請吳啟欣(阿諾)來向我本人拿錢,該次我有依甲○○之要求交付100萬元現金給吳啟欣後轉交給甲○○。」「……是的,該通電話確實是吳啟欣依照甲○○的要求,於96年6月27日開車到達888小鋼珠店,代表甲○○向我拿取100萬元營業紅利,我是以現金方式親自交給吳啟欣,再由吳啟欣轉交給甲○○。」「……是的,該張確實是96年6月27日我將該100萬元交給吳啟欣(阿諾)收執,並請他當場簽名以作為收據。
」「(提示:96年6月27日『888小鋼珠店』停車場蒐證錄影擷取照片)該6張照片是否為你前述於96年6月27日依甲○○要求支付給吳啟欣100萬元時蒐證之照片?……是的,該6張照片即為我前述於96年6月27日依甲○○要求,與吳啟欣相約在『888小鋼珠店』停車場交付100萬元現金給吳啟欣時之照片無誤。」「……是的,該收據確實是96年10月29日我將該100萬元支票交給吳啟欣(阿諾)收執時,請他當場簽名以作為收據,該張100萬元支票收據即是前述吳啟欣所簽收支票之收據。」「有的,我確實自97年元月起允諾甲○○同意加碼按月支付100萬元『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予甲○○,雖然『888小鋼珠店』成本尚未收回,我主動願意加碼至按月支付100萬元『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予甲○○,主要原因是因為當時地主一直用各種手段逼我以低價出讓『888小鋼珠店』土地結束營業,但我希望『888小鋼珠店』能繼續營業,同時甲○○能夠協助我解決地主要求出讓的問題,及協助日後第2家鋼珠店之電玩牌照申請事宜。」「……有的,雖然『888小鋼珠店』尚未回收成本,我自97年元月起至97年6月止,我仍在甲○○要求下,按約定支付甲○○每月100萬元『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是的,該張支票影本、註記『A』確實是我於97年2、3月份支付給甲○○之『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是的,該張支票影本確實是我於97年4月份支付給甲○○之『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
」「……是的,因為此筆4月份之100萬元營業紅利是甲○○於97年3月底向我要求預支『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因此我特別以借據方式要求吳啟欣簽立作為憑證。
」「……是的,該張支票影本確實是我支付給甲○○97年6月份之『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該張支票是由吳啟欣於6月26日簽收。」;而於97年10月14日受檢察官訊問時陳稱:「該名片上簽註之『元/22400』筆跡應該是甲○○親自書寫的,94年1月22日甲○○指示隨扈吳啟欣前來向我拿取888鋼珠店申請電子遊戲場營業牌照的前金400萬元,當時吳啟欣順便攜帶了該張甲○○親筆註記的名片,在我交付400萬元支票給吳啟欣時,吳啟欣亦同時將該張甲○○親筆註記的名片交給我,作為甲○○向我取款400萬元的憑證。」等語;而於98年8月4日在臺中地院審判時陳稱:「我先生跟我講的,我先生跟我講說要申請執照,因為甲○○的人面很廣,所以就請甲○○幫忙,這件事情是我先生跟我講的。」「(檢察官問:你為何要給甲○○錢?)要謝謝甲○○,因為請甲○○幫忙。」「(檢察官問:剛才這些錢,是你以何法律關係給甲○○,是送給甲○○?借給甲○○?或這是其他?)我不懂法律關係,就是給他。」「(甲○○是不是必須要將前開這些票款還你?)我不知道,我的心情是要送甲○○,甲○○要不要還給我,我不知道,如果還給我的話最好。」「(你交給甲○○這些票據之後,甲○○有沒有把錢還給你?)沒有。」等語(分見本院卷第100至107頁及原處分卷第384至390頁)。
⑶證人范金劍於97年10月7日於臺中市調查站受詢問時陳
稱:「……甲○○向我表示他幫柯美雲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取得『888』小鋼珠店執照,柯美雲一開始有給他每月20萬元,但是後來以『888』小鋼珠店沒有賺錢為由沒有再分紅給他,……」「甲○○確在電話中向我表示,『888』小鋼珠店營業執照是渠幫忙申請、追件取得的;至於如何取得,我不清楚,要問甲○○才清楚。」等語(見原處分卷第187頁)。
⑷證人洪惠雀於97年10月7日在臺中市調查站受詢問時陳
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即合併前即交通銀行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是何人所有?存摺、印章何人保管、使用?有無借給他人使用?)……該帳戶為我本人所有,我約於78年間開戶,存摺、印章由我本人保管,約於94年間迄今,此帳戶大多供臺中市議會議長甲○○使用,甲○○會請我利用該帳戶提示兌現支票或存取現金供他使用,該帳戶……100萬元以上之交易都是我依甲○○指示辦理存、提款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明分行、支存帳號026888、支票號碼AR0000000、開票日期94年3月10日、面額400萬元、支票號碼AS0000000、開票日期94年11月21日、面額100萬元、支票號碼AU0000000、開票日期97年3月31日、面額100萬元、支票號碼AU000000
0、開票日期97年6月30日、面額100萬元及臺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支票存款帳戶25997、支票號碼HNA000000
0、開票日期96年5月11日、面額200萬元等支票影本5張……上述5張支票你有無提示兌現?該5張支票的來源及資金流向為何?)……如上述該5張支票皆為臺中市議會議長甲○○在議長室親自交給我,要我代為託收,我本人在該5張支票背面簽名或填註帳號00000000000或市議會電話00000000或我本人行動電話0000000000等方式背書後,經由上述帳戶提示兌現,甲○○需要用到錢時,甲○○會指示我提領現金,交給甲○○本人或甲○○指示的隨扈曾文俊、吳啟欣或司機徐普暘等人,至於該5張支票的來源、流向及用途我都不清楚,要問甲○○才清楚」等語(見原處分卷第430至431頁)。
4.本件原告雖提出其於89年9月5日及6日各簽發面額325萬元及50萬元之支票2紙,資以證明其與柯美雲間確實有借貸關係存在,且援引柯美雲於臺中地院審理時之證詞主張柯美雲係將上開款項贈與原告云云,然:
⑴查原告於89年9月間確有簽交上開總面額375萬元之支票
予柯美雲之事實,固有各該支票影本可憑(見原處分卷第543至544頁)。但支票係屬無因證券,無從憑以證明其作成之原因法律關係,故原告簽發上開票據之基礎法律關係,本難徒依原告或柯美雲所述,即認定雙方間存有借貸關係。況且,柯美雲於97年10月14日偵訊時及於98年8月4日臺中地院審訊時均一致陳稱:其在94年之前,約於88至89年間向甲○○借款7、800萬元,於91至92年間已全數清償完畢等語(見原處分卷第389至390頁)。是原告自94年起迄97年向柯美雲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難認與其於89年9月間所簽發之支票具有任何關聯性。
⑵再者,參酌附表二所示電話監聽內容,原告與柯美雲間
之對話內容:柯美雲稱:「所以你就負責看要怎麼應付,我們要準備留一些我們的老本,對嗎?你要留一些老本,這是我們的金雞母」原告答:「金雞母,我跟你講這麼久就說沒有那個……」柯美雲稱:「那沒有金……你自己看你之那些……我頭先一店你拿拿多少去,你看沒有算到」等語(見原處分卷第304頁),及原告曾對柯美雲稱:「我的事情你給我處理一下,你不要這樣。
」柯美雲答:「我今天剛好……我昨天跟你說我今天整天比較忙,等明天再處理好嗎?」原告稱:「我啥人?」柯美雲答:「啊!」原告稱:「我啥人?」柯美雲答:「我人在外面啦」原告稱:「幹!查甫人跟你講話,幹你娘你……你處理一下,聽嘸沒?」柯美雲答:「好啦!好啦!」原告稱:「好嗎?」柯美雲答:「好啦」等語(見原處分卷第297頁)。足認原告長期以來即有向柯美雲索取資金,遇柯美雲略加推諉,即展威動怒予以斥責,並勉強柯美雲須配合其要求至明,益證柯美雲受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陳稱:渠自94年起支付包括本件款項在內之21,400,000元予原告,乃由於原告幫忙其申請「888小鋼珠店」執照,協助處理「888小鋼珠店」所在土地之糾紛事且,使其能繼續經營「888小鋼珠店」,且原告本於「888小鋼珠店」合夥人自居乙節(見原處分卷第383至390頁及本院卷第97頁反面至107頁),信實可採。
⑶是以,本件原告自94年迄97年向柯美雲收取如附表一所
示款項,殊難認係出於借用之意思向柯美雲告貸,亦非屬柯美雲本於自由意願之贈與,柯美雲於臺中地院審理刑事案件時雖為迴護原告,而翻異前詞,改稱贈與云云,核與事證情況不符,不能採信。
5.原告雖復引據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主張該判決理由五並未認定原告係提供勞務而向柯美雲收取上開款項作為報酬云云。惟該判決理由五乃載謂:「本件被告甲○○代業者向市府關心合法發照進度之行為,並無任何不法之處,是以,被告甲○○於調查站、偵查及審理時雖一再否認向業者收取者乃關說合法發照行為之報酬,然而縱令公訴意旨及上訴意旨所主張即被告甲○○上開合法關說之行為,係在收取業者報酬後而為之一事屬實,因縱使被告甲○○確實有向業者收取報酬後,方為關說合法發照之行為,該收費而關說合法發照之行為,道德上固足非議,但亦無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適用,更遑論倘若被告甲○○上開辯稱屬實,亦即係無償為民眾向市府關心合法發照進度之行為,更無法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相繩,至為灼然。從而,本件被告甲○○本人或指示被告吳啟欣向業者收取款項之原因究竟如公訴意旨所指係關說之報酬?或如被告甲○○、吳啟欣所辯係借貸及贊助服務處?實均與本件被告甲○○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嫌之認定無關,本院就此自無加以說明之必要,附此敘明。」等語(見原處分卷第246頁),揆其意旨在論述原告所為是否該當於檢察官起訴之圖利罪構成要件,至於其向柯美雲收取款項之基礎法律關係屬性為何,則非其所問,故無論如何詮釋其意旨,均不能憑為有利於原告之證據。
6.綜上原告及柯美雲等人所述各節,並參酌如附表二所各通訊監察紀錄等事證情況,足認訴外人柯美雲係因央託原告向臺中市政府關說其提出之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案件,始自94年起迄97年止逐年給付原告報酬,無論原告或柯美雲等人使用「借貸」「紅利」或「贈與」等名目稱謂上開款項,皆屬形式上之名義,雙方在實質上並不具該等法律關係存在,堪信無訛。則原告於95年度取自柯美雲之2,400,000元,既無證據可證明係屬免稅項目之所得,而揆其性質亦不能歸類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至第9類規定之所得類別,則被告依同條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類別核定,於法並無不合。
7.關於原告主張被告作成核課處分已逾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5年核課期間乙節,按上開規定之5年核課期間係以納稅義務人在期間內誠實申報為其前提要件,如未善盡誠實申報之作為義務,而有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之情形者,即應適用同條項第3款規定之7年核課期間。
再者,所謂不正當方法係指納稅義務人就依規定應申報之稅捐積極提供不正確稅源資料或消極不提供正確稅源資料,以匿報、短報、漏報稅捐,致使稽徵機關增加核課困難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985號、100年度判字第1552號及101年度判字第57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自94年起即多次委由他人出面向柯美雲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顯見自始即故意隱匿該項所得,使稅捐稽徵機關在客觀上無從查悉,以核課所得稅,是原告雖已辨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綜觀其違反誠實申報義務之客觀情狀,並不具法律正當性,復已使稅捐稽徵機關增加核課困難,即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形,自應適用7年之核課期間。則被告於101年8月21日對於原告於95年度未申報獲自柯美雲給付之2,400,000元所得額,作成本稅核課處分(於同年9月送達),既尚未逾7年之核課期間,自無罹於時效期間可言。
8.是以本件被告就原告於95年度漏報其取自柯美雲給付之其他所得2,400,000元,歸併入原告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核定其數額計11,544,367元,綜合所得淨額9,157,771元,補徵應納稅額723,868元,自屬適法有據。
9.罰鍰部分:⑴揆諸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關於漏稅罰之規定意旨,乃
對納稅義務人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所為之處罰,以督促其善盡應作為之義務,俾稽徵機關得以掌握稅源資料,達成維護租稅公平並確保國庫收入之必要手段,是以納稅義務人依法本應負誠實申報稅捐義務,倘違反誠實申報義務,不論已否申報,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據相關稅法規定,調查課稅資料,予以補徵及裁罰。
⑵本件原告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柯
美雲給付之其他所得2,400,000元,構成稅務違章行為,已詳如前述,核其所為,顯係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應屬故意為之,自應受罰。從而,被告審酌原告違章情節,按所漏稅額721,600元處以0.5倍之罰鍰計360,800元,實已考量原告之違章程度所為之適切裁罰,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並無違誤。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上開主張各節俱非可取。被告對原告作成原處分即復查決定對原告補徵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額723,868元,並按漏稅額處以0.5倍罰鍰計360,800元,認事用法俱無違誤,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舉證,均核與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院認為適當者│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附表一:
┌──┬─────┬───────┬──────┬───────────────┐│編號│支票票號 │支票發票日或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現金給付日 │) │ │├──┼─────┼───────┼──────┼───────────────┤│1 │AR0000000 │94.1.22 │400萬元 │1.臺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名片,其││ │ │ │ │ 上簽註「元/22」、「400」 ││ │ │ │ │2.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諾」││ │ │ │ │ 「94.1.22」字樣。 ││ │ │ │ │ │├──┼─────┼───────┼──────┼───────────────┤│2 │AR0000000 │94.3.10 │400萬元 │1.註記有94.3.10,並簽註「阿諾 ││ │ │ │ │ 」於支票影本 ││ │ │ │ │2.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宏」││ │ │ │ │ 、「94.3.10」字樣。 │├──┼─────┼───────┼──────┼───────────────┤│3 │AS0000000 │94.11.21 │100萬元 │1.簽註「A」之支票影本。 ││ │ │ │ │2.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 ││ │ │ │ │ 94.11.21」 │├──┼─────┼───────┼──────┼───────────────┤│4 │AT0000000 │95.3.31 │200萬元 │1.簽註「曾文俊」及「94.12.30」││ │(換回票號│ │ │ 、「換94.12.31」之支票影本 ││ │) │ │ │2.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受款人││ │ │ │ │ 為「宏」、「0000000」、「到 ││ │ │ │ │ 期日95.3.31」、備註開票日「 ││ │ │ │ │ 94.12.29」 ││ │ │ │ │3.支票號碼AS0000000號。 ││ │ │ │ │4.註記有「94.12.31」、「A」、 ││ │ │ │ │ 之支票影本。 ││ │ │ │ │5.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到期││ │ │ │ │ 日94.12.31」、「開票日94.9. ││ │ │ │ │ 10」字樣 ││ │ │ │ │ │├──┼─────┼───────┼──────┼───────────────┤│5 │AT0000000 │95.10.31 │20萬元 │*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受款人││ │ │ │ │ 為「宏」、「200000」、「95.1││ │ │ │ │ 0.31」等字樣 │├──┼─────┼───────┼──────┼───────────────┤│6 │AU0000000 │95.11.30 │20萬元 │*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受款人││ │ │ │ │ 為「A 」、「200000」、「95. ││ │ │ │ │ 11.30」等字樣 │├──┼─────┼───────┼──────┼───────────────┤│7 │HNA0000000│96.5.11 │200萬元 │1.註記有「5月11日」並簽註「阿 ││ │ │ │ │ 諾」之支票影本 ││ │ │ │ │2.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96. ││ │ │ │ │ 5.11」、「宏聯」及「200萬」 ││ │ │ │ │ 等字樣 │├──┼─────┼───────┼──────┼───────────────┤│8 │現金 │交付日96.6.27 │100萬元 │1.簽註有「吳啟欣、阿諾」100萬 ││ │ │ │ │ 元之現金簽收單據 ││ │ │ │ │2.現場蒐證照片 ││ │ │ │ │ │├──┼─────┼───────┼──────┼───────────────┤│9 │AU0000000 │96.11.30 │100萬元 │1.註記有「10/29」並簽註「吳啟 ││ │ │ │ │ 欣」之支票影本 ││ │ │ │ │2.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96. ││ │ │ │ │ 11.30」、受款人「A」及「$ ││ │ │ │ │ 0000000」等字樣 ││ │ │ │ │ │├──┼─────┼───────┼──────┼───────────────┤│10 │AU0000000 │97.1.15 │100萬元 │1.註記有「A」之支票影本 ││ │ │ │ │2.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97.1││ │ │ │ │ .15」、受款人「A」及「$ ││ │ │ │ │ 0000000」等字樣 │├──┼─────┼───────┼──────┼───────────────┤│11 │AU0000000 │97.2.5(起訴書│200萬元 │1.註記有「A」之支票影本 ││ │ │誤載為97.2.4)│ │2.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97.2││ │ │ │ │ .5」、「97.2.4」、受款人「A ││ │ │ │ │ 」及「0000000」等字樣 │├──┼─────┼───────┼──────┼───────────────┤│12 │AU0000000 │97.3.31 │100萬元 │1.註記有「立借據人:吳啟欣、中││ │ │ │ │ 華民國97年3月31日」之支票影 ││ │ │ │ │ 本。 ││ │ │ │ │2.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借款││ │ │ │ │ 」、「宏」、「0000000」、「 ││ │ │ │ │ 97.3.31-莉」等字樣 │├──┼─────┼───────┼──────┼───────────────┤│13 │現金 │交付日97.5.15 │100萬元 │*「帳冊資」之註記「立據人:C││ │ │ │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 │ │ │ │ 」之簽收收據。 │├──┼─────┼───────┼──────┼───────────────┤│14 │AU0000000 │97.6.30 │100萬元 │1.註記有「6/26」、「吳啟欣」、││ │ │ │ │ 之支票影本。 ││ │ │ │ │2.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A」 ││ │ │ │ │ 、「0000000」、「綉97.6.26」││ │ │ │ │ 、「97.6.30」等字樣 ││ │ │ │ │ │├──┴─────┴───────┴──────┴───────────────┤│總計:新臺幣2,140萬元 │└───────────────────────────────────────┘附表二:通訊監察錄音內容
1.96年2月19日9時48分09秒曾文俊之0000000000與范金劍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文俊(即曾文俊,下均同):喂。
金劍(即范金劍,下均同):喂。
文俊:這樣聽嘸沒?金劍:有啊,怎樣?文俊:你等一下。
宏年:(即張宏年,下均同):黑魅,你是說人家怎麼跟你
說?金劍:說那個宏年:嘿……柯美雲那個金劍:那個喔宏年:嘿。
金劍:地主啦……地主他們要給她收回來跟她商量啊。
宏年:嘿。
金劍:柯美雲不肯,說要幾億啊。
宏年:嘿……她到底是有賺還是沒賺。
金劍:有啊,有在賺怎麼沒賺……啊。
宏年:不然他怎麼跟我說都了錢。
金劍:哪有可能啊,你去那裡……你不管何時去那裡,你看她那個停車場,車都嘛……停得滿滿的。
宏年:她說到現在也都還是了錢。
金劍:啊。
宏年:說到現在還是了錢。
金劍:喔……她有去跟你講啊。
宏年:沒跟我講啦,就以前……我在跟他講的時候,她就講……就連2個月前跟她講,她也說她了錢。
金劍:她都嘛……對外都嘛這麼說。
宏年:都不曾……不曾分錢啊。
金劍:啊。
宏年:都不曾分錢。
金劍:不會啦!她那裡……人……人……人都不曾去給他吵宏年:嘿阿。
金劍:真好做啊。
宏年:對啊。
金劍:她……她那個要是會了錢,臺中的電動仔都嘛好關掉了。
宏年:我跟你講喔。
金劍:啊。
宏年:你跟那個地主講,地主不是要跟她講……喔。
金劍:啊。
宏年:你跟她說,地主不管是誰跟他說,你用我的……你說我的五分之一給我留下來就可以了。
金劍:你。
宏年:我的五分之一。
金劍:那這樣是多少錢?宏年:她當初跟我講1億……1億2的樣子。
金劍:你這邊要1億2喔。
宏年:不是啦,她喔……她至少到現在金劍:啊……宏年:她從999的時候就開始……尾期就開始說要攢錢攢來投資這間888金劍:啊……宏年:就都沒分啦ㄋㄟ。
金劍:嗯嗯。
宏年:嘿啊,888到今年……到現在ㄋㄟ……都不曾分勒。金劍:她那一陣子,我確實消息,她是跟……跟那個地主要求3億啦。
宏年:要求幾億?金劍:3億啦。
宏年:我跟你講啦,你跟地主說,至少要給我……我的份量最少要給我打一個起來喔。
金劍:這樣我們要給他要求多少?宏年:她要要求3億,我們給他要求1億啊。
金劍:啊。
宏年:她的3億裡面要1億給我。
金劍:地主現在就不肯給她啊。3億……他那裡可以賣多少,900坪……對……7億多而已。
宏年:嘿。
金劍:啊,那塊土地才可以賣7億多。
宏年:嘿!嘿!金劍:他怎麼可能要給她3億。
宏年:就是嗯。
金劍:啊。
宏年:不然你不管她啦,你跟地主說,賣……你不管跟她說多少,要考慮我的一半這樣啦。
金劍:反正要給你留一半啦。
宏年:要給我留一半啦,留一半她來跟我講啦,對嗎?金劍:好啦!好啦!宏年:不然她給我騙那麼多年了怎麼可以。
金劍:有啦,過完年地主會過來跟我講。
宏年:嘿阿,給我騙這麼久了怎麼可以,牌照也是我幫她請
的,什麼有的沒的,那都沒有跟她拿錢ㄋㄟ,替她追件追得嘿嘿叫,那種的可以出來唷!金劍:啊……宏年:那種用賣的也賣有唷,幹……我不曾跟她拿錢金劍:啊啊……宏年:這樣……這樣對她還不好嗎!這樣要跟人家說什麼!金劍:很好……很好啊。
宏年:嘿啊……那要跟人家講什麼?所以你要給她……給她
摳一半你說……要我……我到場才有啦!我知道她後面有一個檢察官啦。
金劍:啊啊……宏年:高檢的檢察官,叫蔡什麼啦。蔡砲金劍:那個嘛沒效。
宏年:啊!金劍:那個嘛沒效宏年:那個沒效,就是你要先給……他曝光……要他……要他這樣不見。蔡什麼男啦,蔡什麼男啦。
金劍:那個是比較沒要緊,這樣……我……過完年,地主我跟他說好了。
宏年:你跟他說好喔。
金劍:啊……說好……看多少金額宏年:嘿!嘿!金劍:反正宏年:反正你就留一半給我就對了。我們留一半起來就對了,聽嘸沒。
金劍:啊……我知啦。
宏年:她騙我那麼久了喔,我問他們那邊的人,那邊的人說
什麼生意有多好勒!金劍:生意都很好,黑狗也知道啊。
宏年:啊?金劍:黑狗也知道。
宏年:嘿啊……怎麼會這樣?金劍:啊……宏年:真的……你問黑狗,每個月每個月跟她問,沒有一次
有的ㄋㄟ!金劍:啊……宏年:還跟我唉唉叫唷。
金劍:嗯……你不管……我嘛……曾經特地去巡,她那個停車場不管什麼時候都嘛停的滿滿的。
宏年:我跟你講喔,反正你講的時候,你就給他踏一半。
金劍:嗯嗯……宏年:你不管誰出來,你就說沒辦法,她都騙我們老大,都
騙我哥,一下子騙這,一下子騙那,對嗎?吼~對嗎?你說那個執照也是我幫她請的,都我請送她的,還給投資勒,還騙了錢勒,還有事要叫我解決勒,我就笨蛋一個,我就潘仔,潘仔。
金劍:你做人太好啦宏年:我就大潘仔,真的ㄋㄟ,我是氣的,到最後……我就
跟她說沒關係啦,生意要是不好,我們都做這麼久了,不然一個月二十萬給我貼補這……這外面的人情世事這樣,耶~給我貼補一個月的人情世事,第二個月就跟我說沒了,跟我說沒啦,說她沒辦法,我因此不跟她講話。
金劍:你沒看到她車子一直在換。
宏年:嘿啊,我因此不跟她講話,你替我處理,盡管跟她翻
臉也沒關係金劍:好啦……好啦。
宏年:你有什麼你就說我交代你的,反正我早就找你了。
金劍:啊啊……宏年:喔。
金劍:好好好……我知。
宏年:知道……你跟她用沒關係金劍:這樣我會先跟地主說好,看……看地主要處理多少?宏年:她如果說……她如果說,你就說我賣你啊……我很早
就開給你喔,我說……(與身邊的人說話),反正你跟她說……反正你跟她說喔……我老大看那了錢,就賣你這樣金劍:啊啊宏年:就你在處理。
金劍:好好……宏年:說那地我沒有就對了吼。
金劍:好啦。
宏年:說那邊了錢……那邊了錢,我老大就不要,就拿給我金劍:地主跟我們這邊有熟啦。
宏年:你不管什麼人出來說都沒關係……地方什麼人出來說
都沒關係,你就說……你就說這樣對我老大可以嗎?這樣騙我哥哥可以嗎?對嗎?騙那麼久了。
金劍:對啊。
宏年:又不是說一個月二個月對嗎?金劍:好幾年啊宏年:啊!金劍:好幾年啊勒。
宏年:好幾年了,什麼都嘛要我,你知道的嘛,對嗎?金劍:我知啊宏年:那些執照都是我去追的,你嘛知道,對嗎?金劍:那一帶杜書本不要給她開啊勒。
宏年:嘿啊。
金劍:也是你硬壓啊宏年:就是勒,你知道啦,反正你拿……反正你就拿一半不
扣還金劍:嗯啦。
宏年:吼!金劍:好啦,我知啦!宏年:誰出來說你跟我說,我出來跟他們說,吼。
金劍:好好。
宏年:你跟柯美雲說,說沒辦法……這就……你就說了錢,我老大就看破,換我來處理。
金劍:好……好。
宏年:好。
2.96年2月19日10時14分04秒曾文俊之0000000000與林長文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長文(即林長文,下均同):我文將文俊:喂,歹勢,黑狗啦。喂喂……長文:這樣對嗎?文俊:嘿嘿,歹勢,你等一下。
長文:好。
宏年:ㄟ,我跟你說喔,那個888啦,我跟他「公家」很久
了,你知嘸?長文:還是一樣聽不太清楚,888怎麼了?宏年:嘿,888……他有一天邀我「公家」嘛喔長文:對吼。
宏年:都一直……一直不曾分我啦。
長文:喔~宏年:他都說生意不好嘛吼。
長文:嗯嗯嗯。
宏年:他們最近大概有要處理的樣子。
長文:啊……是。
宏年:算跟地主有要處理的樣子,如果有去麻煩你的時候長文:嘿嘿。
宏年:你再跟他說我的部分叫他也要給我處理。
長文:啊好,這樣我聽得懂,好。
宏年:你再替我那個一下。
長文:議長跟你報告一下,那風聲怎麼說是一個日本人。
宏年:嗯……那不是日本人,那是一個查某啦。
長文:一個查某,說她老公日本人。
宏年:嘿啦。
長文:她老公日本人說什麼得癌症,快要怎麼啊……那查某
人宏年:那叫做柯美雲啦長文:嘿啦。
宏年:黑白講,那哪有得癌症長文:嘿啦,那個查某人說要趕快處理,趕快要賣掉,要放
掉了,你不知道啊?宏年:沒啦,沒啦。
長文:沒喔。
宏年:沒啦,沒啦。
長文:外頭胡亂傳宏年:她嫁日本人。
長文:她嫁日本人啦。
宏年:對對……嫁日本人啦。
長文:對啦,對啦。
宏年:現在……這種「壞ㄞ」你不要被他……不要被他。
長文:嘿阿……這樣我知道了。
宏年:好,這樣再麻煩你了。
長文:這樣我會注意。
宏年:好……再麻煩你了長文:好,因為外頭都有一些風聲。有影,有說要處理沒有錯。
宏年:有聽到,有。
長文:有有有,有聽到就沒錯。
宏年:如果有,你要替我「踏起來」。
長文:聽說要處理地上建築物勒。
宏年:喔……實在有夠……。
長文:地上建築物看有2……3、4千就要放掉怎樣……說啥,有聽到風聲喔,這樣我會注意,這樣我會注意。
宏年:如果有你再跟她說。
長文:瞭解……瞭解,好我馬上跟你回報。
宏年:好……謝謝。
長文:好好好,hi……hi……hi……議長,恭喜喔……恭喜喔。
宏年:是不是這樣……是不是這樣。
長文:祝你身體健康嘿。
宏年:好好好。
長文:步步高升喔嘿。
宏年:好好,我跟你講喔……ㄟ我跟你說,阿文。
長文:好,是是。
宏年:最好是不要讓我叔仔知道。
長文:啊!宏年:最好是不要讓我叔仔知道長文:我知道,我知道。
宏年:這樣才不會歹勢,他說……弄到議長了還在……長文:這樣就沒啦……不會啦,不會不會,這樣我瞭解,好。
宏年:以前叫我請照開始用的,這樣……這樣你知……吼。
長文:好……瞭解。
宏年:好好……謝謝。
長文:hi……hi……hi。
宏年:好……謝謝。
3.96年4月30日17時5分52秒柯美雲之0000000000與張宏年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啟欣(即吳啟欣,下均同):你好美雲(即柯美雲,下均同):喂,你好,麻煩你再叫老闆聽電話一下。
啟欣:好。
宏年:喂。
美雲:喂。
宏年:嗯。
美雲:我跟你講吼。
宏年:嘿。
美雲:我們現在又有一個日本人要來跟我們投資我們的二店
啦,不是前幾天我跟你說流掉了,對嗎?宏年:嗯。
美雲:因為我最近是我自己裡面的問題……我自己的狀況,
這是跟公司無關,是我自己……我前幾天跟你說,說我現在有一些問題,之前我就有跟你講……所以我這件事是延滯到,那很快的,我們二店會再開,所以這一店不能放,一店如果放掉日本人就不會來,現在所有的金額我想叫日本人「開」,我們占%,那我剛剛跟你講的那個數字,你給我八年的時間我絕對賺得了這些錢讓大家來分,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宏年:嗯。
美雲:所以這一間店千萬就不能放,因為就剩下我們這一間
而已,那還有一個,就是說目前……以後的趨勢,博奕條款要過了嘛宏年:嗯。
美雲:這個市場我們要站住,我們有經驗在,到時候我們有
這個……這個經驗要跟大財團大企業結合,也沒有問題。
宏年:對啊……你啊……美雲:還有技術,所以現在我們不要看到眼前,人家要買…
…買地,我知道是那個……建設公司要透過你那邊買那塊地要下去蓋,哪一間公司我也知道,我們這一隻金雞母宏年:你要讓人家覺得你有那個啊,不然你只有美雲:我就跟你講,這件事情我從去年我還沒發生事情就跟
你講過要去跟別人結合……結合這些事情,我跟你講過呀,說日本人要來跟我們投資我們的公司啊,你聽得懂嗎,我去年就跟你講了,是因為我今年事情發生後,所以我很多事情我都按著,我現在慢慢的我要恢復,慢慢的我要走出來了,那我現在也在努力一些事情,你不要急,給我一些時間,那我跟你講,保證……我跟你講的話我一定會做到,我剛剛講的那個數字,你給……給我八年的時間,我絕對賺得回來給你,說不定更多給你,多出來給你,可以分的。
宏年:這樣給你講,這樣你就瞭解了。
美雲:我知道。
宏年:人家都找到我這邊來了美雲:所以你就負責看要怎樣應付,我們要準備留一些我們
的老本,對嗎?你也要留一些老本,這是我們的金雞母宏年:金雞母,我跟你講這麼久就說沒那個……美雲:那沒有金……你自己看你之前你那些……我頭先一店
你拿多少去,你沒算到宏年:你不要說那些啦,不要說那些啦。
美雲:不要說那些,我是跟你說,那現在以後的事情吼,所
以我跟你講,喂?宏年:好啦,我知道啦。
美雲:好啦,你知道啦。
宏年:以後有很多事情啦。
美雲:對啦,所以我現在就是這段期間,你助我度過難關,我也跟你講,你這段……而且我已經快過去了嘛。
宏年:好……好啦。
美雲:對不對,好不好?宏年:好好。
美雲:我剛剛講的那個,給我八年的時間我絕對賺給……賺給大家分,沒有問題啦。
宏年:好好。
美雲:好。
4.96年5月11日15時32分54秒張宏年之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美雲:喂。
啟欣:喂,柯姐美雲:嘿。
啟欣:阿諾。
美雲:阿諾,好,你好。
宏年:喂美雲:嘿。
宏年:ㄟ,先借我200好嗎?美雲:好啊,我喬給你。好啊,我喬給你。
宏年:好。
美雲:明天好嗎,還是今天我拿過去給你。
宏年:今天……今天……緊急。
美雲:今天……好啊……讓你領……今天讓你領喔宏年:嘿阿。
美雲:現在三點半了,怎麼領啊?宏年:喂……拿回來家裡給我美雲:啊?宏年:拿來家裡給我……你拿給阿諾。
美雲:好。
宏年:拿200給阿諾,吼。
美雲:好好。
宏年:好嗎?美雲:好,沒有問題,好。
宏年:好,謝謝。
美雲:不會……不會……好。
宏年:好,謝謝。
美雲:不要這麼講……這樣講,好。
5.96年6月13日14時36分22秒張宏年之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啟欣:喂美雲:喂,你好。
啟欣:柯姐,美雲:嘿。
啟欣:我阿諾。
美雲:阿諾,你好。
啟欣:嘿……你等一下。
美雲:好。
宏年:喂。
美雲:喂,歹勢喔,嘿。
宏年:歹勢啥啊。
美雲:沒有啦。我是說你什麼時候有空要去爬山,對了我最近喔。
宏年:最近喔,你說你最近,我最近開會……要開到……我要到19之後才會有時間。
美雲:19以後,好啦,沒關係啦。
宏年:現在下雨下成這樣,你是要跑到哪裡去爬?美雲:就是……就是下雨……下雨才會心情好,才會想說宏年:你也真是~(聽不清楚)美雲:(笑)我還有事情要跟你商量,我現在有1/4的corn
er要開啦,我有做一些衛生紙,我現在的客人層要拉一些酒店的上班小姐還有牛郎身上,你公司不是有一些這些……不是你公司……你朋友那些啦……一些開酒店的,給我寄……放衛生紙,有那個小包的衛生紙有我們公司的的廣告,因為……嘿啊宏年:好啊,那我再幫你講,那又沒什麼美雲:對啊,就是發給他們這些上班小姐,衛生紙……用的……就是也是方便可以用,我做差不多5萬包這樣。
宏年:好啊!好啊!好啊!美雲:那一天阿諾那個你有拿到喔?宏年:有啦!美雲:我有給他交代。
宏年:有啦!這個月有嗎?美雲:這個月……下個月好嗎?下個月我就有……我現在有一點事情宏年:你要對我比較好一點。
美雲:對對,沒有問題。~~(聽不清楚)宏年:你要是不對我好一點……美雲:我知……我知,有一些事情我們再協調一下,我會跟
你處理,好嗎?宏年:好啦,我知道。
美雲:下個月……下個月……下個月我……我們就宏年:下個月……下個月……我下個月初五找你美雲:好啦!那這個月……我是22號那個corner……25號那
個corner就要開了,16號就剛好給我,我會跟你……差不多17號我就會跟你聯絡一下,看要怎麼弄才能~~(聽不清楚),好嗎?宏年:好,好,我會叫人找你。
美雲:好啊,好啊,好好好。
6.96年6月26日21時58分28秒吳啟欣之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之電話通訊監察對話:
啟欣:喂。
美雲:喂。
啟欣:喂,柯姐。
美雲:嘿嘿啟欣:你等一下。
美雲:好。
宏年:米粉耶美雲:ㄟ……感謝你,感謝你。
宏年:我月初要出國美雲:我也月初要出國(笑)宏年:嘿啦,我跟你講喔美雲:嘿。
宏年:我叫阿諾等一下吼。
美雲:嘿。
宏年:明天、後天啦,你先開給他啦,好嗎?美雲:好啊,好啊。
宏年:吼。
美雲:我跟你講,不然你這兩天可以跟我見個面嗎?宏年:喔……我們兩個再約時間好嗎,真的我……我感覺最
近嘛很不順ㄟ美雲:很不順……不是啦,我要跟你講話啦,你那個不要緊啦,你找個時間跟我見面。
宏年:我雙冬那邊的魚仔也死光光了。
美雲:是怎麼樣?宏年:都全部都翻過去啊美雲:你不是有師傅,有傅師傅在幫你看,這個一定有問題喔。
宏年:有問題啦!我跟你說吼……ㄟ明天、後天我會叫阿諾
去,你再開給阿諾,好嗎?美雲:好啦!好啦!你這兩天你找個時間,你要出國之前宏年:好啦……好啦,我再跟你聯絡。
美雲:你出國之前跟我見個面,好嗎?宏年:好啦。
美雲:好好好。
宏年:小胖……沒有錯啦,小胖做事情美雲:他有幫我處理,有給我那個……說送去幾間這樣宏年:他真……他很「定部」的人,他不會胡亂那個美雲:嘿嘿宏年:好嗎?OK?美雲:好,這兩天你找個時間……找個時間跟我見個面,不要忘記了。
宏年:好啊,我叫阿諾找你,你先開給阿諾啦,好嗎?美雲:好啦!好啦!好啦!宏年:吼?嘿美雲:好,你叫阿諾跟我講,好嗎?宏年:「wa ru ne」(日語)美雲:好啦好啦。你現在在哪?你現在在喝嗎?宏年:你要來嗎,我現在在假日,你要來嗎?美雲:好啊,要不然我等一下就過來了。
宏年:我在假日喝……吼……美雲:好啊,我等一下就過來。
7.96年10月17日11時11分34秒臺中市議會由張宏年、吳啟欣以
(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啟欣:喂。
美雲:喂。
啟欣:嘿美雲:嘿,你好。
啟欣:阿諾,你等一下。
宏年:喂。
美雲:嗯。
宏年:我昨天喔……那麼多人……忘記……算沒有跟你講啦。
美雲:嗯。
宏年:那個啦……喂……那個去開給我啦。
美雲:不然見面再說好嗎?我再找……跟你見面好嗎?宏年:我這兩天……我這兩天美雲:不要緊,我跟你說……我們不要那個好嗎……你瞭解
喔……我找個時間,我現在……等一下有事情,我傍晚時打電話給你,好嗎?宏年:好啊,好啊,你趕快幫我處理一下。
美雲:我們見個面說,我們見一個面談,好嗎?宏年:好啊。
美雲:見個面……好。
8.96年10月18日2時33分27秒張宏年之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美雲:喂啟欣:喂,柯阿姨,阿諾,你等一下啊。
宏年:米粉仔,喂!美雲:我在聽,你說。
宏年:米粉仔!啟欣:喂。
美雲:喂,我有在聽,你講啊啟欣:啊……你等一下……等一下。
宏年:米粉仔美雲:喂……嘿。
宏年:昏倒了美雲:昏去了啊。
宏年:嗯……昏去了,你喔……ㄟ……我講你說,你在哪裡?美雲:我現在人在外縣市。
宏年:嘿阿,你就……我的事情你給我處理一下,你不要這樣。
美雲:我今天剛好……我昨天有跟你說我今天整天比較忙,
等明天再處理好嗎?宏年:我啥人?美雲:啊!宏年:我啥人?美雲:我人在外面啦宏年:幹,查甫人跟你講話,幹你娘你……你處理一下,聽
嘸沒?美雲:好啦!好啦!宏年:好嗎?美雲:好啦。
宏年:歐巴桑美雲:好啦。
宏年:啊?美雲:帥哥,好啦,帥哥。
宏年:怎樣,歐巴桑。
美雲:帥哥、帥哥,好啦。
宏年:吼吼。
美雲:好啦。
宏年:明天我叫阿諾去找你吼。
美雲:好啦。
宏年:吼。
9.97年2月3日22時46分58秒張宏年之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亞美(即證人柯美雲之女兒,下均同):喂,你好文俊:喂。
亞美:喂,喂。
文俊:柯姐喔。
亞美:先生,請問你是哪位?文俊:我「黑狗」亞美:喂,你好,請你等一下。
美雲:喂。
文俊:嗯。
美雲:嘿文俊:柯姐喔。
美雲:嘿嘿。
文俊:黑狗。
美雲:黑狗,什麼事情,嘿?文俊:你等一下。
美雲:好。
宏年:喂!美雲:嘿,怎樣。
宏年:歐巴桑美雲:歐吉桑,嘿(笑)宏年:我說喔。
美雲:嘿宏年:嘿……你說200給我用,好嗎?美雲:何時啊?宏年:明天啊。
美雲:明天?宏年:嘿阿。
美雲:你很急喔。
宏年:嘿阿。
美雲:好啊……好啊,我幫你想辦法,好嗎?宏年:喔……好啊。你現在在哪裡?美雲:好啊,明天聯絡一下好嗎?宏年:嘿阿,你現在在哪裡?美雲:啊,我現在在洗澡。
宏年:喔……在洗喔。
美雲:我剛剛到家拿給我女兒聽的,我手油油……他幫我拿
電話給我聽的宏年:我明天再跟你聯絡,你明天,你明天給我……給我…
…我先跟你借一下,好嗎?美雲:嘿阿,好。
宏年:好,謝謝。
10.97年2月4日13時6分吳啟欣之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美雲:喂,阿諾。
啟欣:喂,大姨,美雲:你叫爸爸聽電話。
啟欣:稍等……稍等。
宏年:喂。
美雲:早上找你找得……我要趕去臺北,趕到心驚膽跳要找
你,你現在在哪裡?宏年:我現在在我家。
美雲:你現在在你家,好啊,這樣我過來。
宏年:好。
美雲:你等一下…… 等一下,話還沒說完。
宏年:好。
美雲:你那裡…….那個過年的禮物還有沒有?宏年:禮物?美雲:你……你……有你的名片的。
宏年:你要什麼?美雲:你有什麼?我要送人的。
宏年:你要幾份?你要幾份?美雲:我要7份。
宏年:7份喔。
美雲:因為我去年沒送,今年中秋也沒送,所以我要7份。
宏年:沒關係,7份你來,我叫阿諾帶你去拿美雲:好啊,好啊。那我現在先過來你那裡……宏年:拿那個烏魚子美雲:烏魚子,好啊,掛你的牌子的。
宏年:嘿阿,叫他……叫他包好。
美雲:嘿阿,好啊,不然你跟他交代一下,你打個電話,我
現在馬上過去,你打電話到議會去,我順便跟阿諾陪我去,因為我等一下要趕去臺北,好嗎?宏年:好,你這麼趕啊,我昨晚跟人喝酒醉喝的……(笑)跟你講的時候還茫茫。
美雲:(笑)我怎麼會不知道。我想說我今天……我答應你
今天要做的事情,趕快做一做,不然我現在去臺北,要好幾天才回來。
宏年:你先借我……借我200。
美雲:嘿,那我現在先去停車,你現在在議會給打一下宏年:好好好。
11.97年6月16日13時1分18秒吳啟欣之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美雲:阿諾,嘿啟欣:柯阿姨。
美雲:嘿,好。
啟欣:這個月的我啥時去找你。
美雲:月底吧,因為那一天我已經跟他說過了,再過一陣子
好嗎?這個月要繳稅繳得比較多。這兩天我已經跟他見過面講過話了啟欣:啊……好好好。
美雲:他有跟我講這兩天跟他講話見面。上個月我有跟他講
說這個月繳稅繳得比較多啟欣:好,瞭解,OK。
美雲:好,你跟他說這兩天請他喬時間,他說過二、三天後。
啟欣:好,瞭解,OK。
美雲: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