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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19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19號104年4月15日辯論終結原 告 張杜筠慧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阮清華訴訟代理人 林子淇

張本德林雅菁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台財訴字第103139566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被告依據查得資料,以原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配偶張宏年取自柯美雲給付之其他所得新臺幣(以下同)6,000,000元,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歸併核定原告9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7,099,961元,綜合所得淨額14,945,597元,補徵應納稅額2,400,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2,400,000元處以0.5倍之罰鍰計1,200,000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本稅部分:

1.被告應依法先證明原告有符合課稅要件之所得:按「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所明定。次按「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其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又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依學者通說,須具備稅法所規定之一定要件者,始有課稅處分之權能。故主張稅法所規定之法律效果者,應就該規定之要件,負舉證責任。是稅捐稽徵機關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自應就納稅義務人有無取得所得之事實,依職權予以調查。……」分別為改制前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例及89年度判字第602號判決要旨所示。依此,被告自負有舉證原告配偶於系爭年度有其他所得6,000,000元之課稅要件之責,倘不能確實證明,其處分即難認為合法。又縱認被告因並未直接參與當事人間私經濟活動,其能掌握之資料不若當事人,而難以要求被告提出確切證明課稅要件之證據。惟我國憲法保障人民僅有依法納稅之義務,則被告仍應有提出相當事證,客觀上應足能證明當事人之經濟活動已符合法令規定之課稅要件,方可謂已盡舉證責任,若逕以推論臆測之詞為課徵稅捐依據,自難認其已盡舉證責任,其處分亦非合法。

2.有資金往來之流動非即有課稅之所得:查系爭年度柯美雲有交付支票6,000,000元予張宏年,僅能證明張宏年與柯美雲有金錢往來情形,斷不能僅依該資金流動即認定係柯美雲給付給張宏年之報酬,被告自應依職權調查該資金往來性質為何,有無符合所得課稅之構成要件,要非僅以資金流程及刑事法院無罪判決之內容即認原告有系爭所得。蓋因,資金流動之原因,除屬於有償之對價報酬外,尚有買賣、贈與、消費借貸、合會等等可能之法定事由,涉及資金給付之情形,斷難僅依給付資金即認定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所得,合先論明。

3.被告無法證明原告取得所稱之對價係如何提供相對應之勞務:被告係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判決中所認定張宏年於97年間向柯美雲收受支票4紙計5,000,000元及現金1,000,000元,係屬柯美雲經營「888小鋼珠店」後應張宏年要求而給付之營業紅利,又查摩納格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納格公司)及摩拿軻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拿軻公司)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建檔資料,張宏年並非該2家公司之股東,則其自柯美雲收取金錢,係屬於無法歸類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類至第9類之所得,乃核定張宏年97年度其他所得6,000,000元。惟查,此僅係檢察官及被告之臆斷,並無雙方有此項合意之證據,足以證明該系爭資金為張宏年有償報酬之對價為真實,此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第32頁,係以「五、……本件被告……縱令公訴意旨及上訴意旨所主張即被告丙○○上開合法關說之行為,係在收取業者報酬後而為之一事屬實……」,而非載明「與事實相符」之判斷可明。顯見被告空言取得所稱之對價,卻未能證明原告確實因該對價而提供之勞務,核有未合。

4.訴願決定以原告所舉證之借據不實而否定為借貸,又以該不實之借據存在而指摘非為贈與,採證論據矛盾:訴願決定書第9頁稱:「訴願人(即原告,下同)主張資金流動之原因,有借貸、贈與等,惟訴願人為說明渠等間存有借貸關係,而提示部分借據或收據,則如為贈與,自不會有借據或收據等資料,故渠等間不成立贈與關係。」,復於第10頁稱:「又經查訴願人所提示之部分收據及借據,並未具名借與人及貸與人之姓名及重要之借貸相關事項,或有立據人僅簽『C』之符號,且無相對人之簽名,無從得知借貸雙方為何人,證據力顯不足夠,尚難據以認定渠等間有借貸關係。」則訴願決定既以已提供借據存在而非贈與相繩,又以該借據無法證明借貸關係指摘借據所證不實,其採證與論據顯然矛盾。

5.訴願決定理由自承無從得知當事人間財產移轉之原因,卻又不採資金給付人柯美雲自白要饋贈感謝原告之證辭,顯失衡平:訴願決定書於第10頁稱:「訴願人之配偶張宏年於94年至97年間有向柯美雲收取款項,其中97年間向柯美雲收受支票4紙計5,000,000元及現金1,000,000元,惟渠等間尚難採認有贈與或借貸關係,以當事人財產間究係出於何原因而移轉,稽徵機關無從得知,當事人應就所主張該移轉行為之實質因果關係、有關內容負協力義務……」,表示訴願決定亦自承本案當事人財產間究係出於何原因而移轉,稽徵機關並不知情,既被告並不知本案當事人間財產移轉的原因,原告於復查時舉證借貸之證明文件又經被告認定不實,而柯美雲於臺中地院審理時證稱:「是我自己要給張宏年錢的;要謝謝張宏年,因為請張宏年幫忙;因為張宏年有照顧我,公司(即『888小鋼珠店』)的事情有幫忙,就是幫忙跟市政府合法申請執照……」,足見柯美雲主觀上認為張宏年有幫忙她,而自己要饋贈給張宏年財產,自為贈與行為,不問柯美雲要謝謝張宏年之原因為何,亦不因張宏年究有無幫忙跟市政府合法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即變成有償對價。故本案自應依柯美雲之證稱,是其自己要給張宏年錢的,要謝謝張宏年,而認定係屬張宏年之受贈所得,依首揭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原核定其他所得之處分,應予撤銷。

6.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應以個別稅捐法規之規定為限:依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所述「……於稽徵程序中,本得依職權調查原則進行,應運用一切闡明事實所必要以及可獲致之資料,以認定真正之事實課徵租稅。惟稅捐稽徵機關所須處理之案件多而繁雜,且有關課稅要件事實,類皆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之範圍,其中得減免事項,納稅義務人知之最詳,若有租稅減免或其他優惠情形,仍須由稅捐稽徵機關不待申請一一依職權為之查核,將倍增稽徵成本。因此,依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規定意旨,納稅義務人依個別稅捐法規之規定,負有稽徵程序之申報協力義務,實係貫徹公平及合法課稅所必要。……」之意旨,納稅義務人所應負有之協力義務,應以個別稅捐法規之規定為限,且本案系爭其他所得非租稅減免或其他優惠情形,自應由稽徵機關依職權調查原則進行調查認定,訴願決定不應恣意加諸原告協力義務,以圖減輕被告對於系爭其他所得課稅要件事實認定之舉證責任。

㈡罰鍰部分:

1.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及「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為提昇人權之保障,國家欲處罰行為人者,應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本法不採『推定過失責任』之立法」分別為行政罰法第7條及其立法理由所明定。茲此,稅捐稽徵機關欲對人民課處罰鍰之處分時,需具體舉證其違章之故意及過失,倘若無法舉證,即不得對納稅義務人課處罰鍰,合先敘明。

2.查系爭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原告重新檢視系爭所得應屬免納所得稅之受贈所得,已如本稅部分論述,則該補稅處分顯屬違法。且張宏年係收取支票而非現金,支票存入銀行不可能隱匿,如何認定原告係故意。是以,本稅補稅處分既屬違法處分應予撤銷,則其罰鍰處分自無所附麗,自應予撤銷。

㈢有關貴院所詢「原告主張本案系爭600萬元為借款,如何證

明?」及「得否提出較清楚之89年間開立第七商業銀行支票影本」乙節。原告配偶張宏年與柯美雲認識多年,長期有資金往來具有互信基礎,其中89年間開立之第七商業銀行支票,因資料年代久遠,各階段訴訟或申請代理人不同,致資料有所失散,原告並未保存較為清楚之影本,已設法向案關銀行調閱資料中,尚未取得。惟縱使原告無法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原告配偶張宏年與柯美雲之間尚有借貸差額存在,亦僅得認定原告於復查階段主張之「多年前借款與柯君,因未簽署借據致柯君誤認上開資金往來係其借款與張君,目前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究竟如何仍在協調中」乙節,因缺乏證據而無法認定係屬柯美雲向張宏年借款之償還。但系爭資金是否係柯美雲經營「888小鋼珠店」應張宏年要求而給付的紅利,而屬柯美雲合意由張宏年協助其取得電子遊戲場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而給付張宏年之對價(後謝),抑或為柯美雲為感謝張宏年的幫忙而所為之贈與,仍應視雙方有無協議,以及柯美雲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定,方為正辦。

㈣有關貴院所詢「兩造對本院所調刑事案卷,並影印調查筆錄

及98年5月12日當庭勘驗監聽錄音之審判筆錄,有何意見?」乙節。

1.關於「888小鋼珠店」申請執照,柯美雲除了請張宏年去關心之外,並無其他協議存在,即表示系爭資金並非張宏年協助取得電子遊戲場『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有償報酬,而係柯美雲自己要給張宏年錢,是要謝謝張宏年的幫忙,故應屬柯美雲對張宏年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張宏年受贈所得免納所得稅,原核定其他所得之處分,應予撤銷。98年8月4日審判筆錄第14頁:檢察官問:「除了請張宏年去關心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協議?」證人柯美雲答:「沒有。」檢察官問:「你在九十七年九月二日偵訊筆錄時,有向檢察官表示因為登記證通過,交付金錢張宏年,與你今日陳述不合,理由何在?」證人柯美雲答:「是我自己要給張宏年錢的。」檢察官問:「你為何要給張宏年錢?」證人柯美雲答:「要謝謝張宏年,因為請張宏年幫忙。」98年8月4日審判筆錄第16、17頁:

檢察官問:「你在九十七年九月二日檢察官訊問時作證,表示前開這些票據係交付給張宏年申請執照的前金,在同一份偵訊筆錄有向檢察官表示九十五年十一月之後扣案給張宏年的票據,係給張宏年的紅利,與你今日所述不符,有何意見?」證人柯美雲答:「我有說我的自己的心情,公司有賺錢會給張宏年好處。前金、後謝是檢察官給我的問題,所以我就直接回答,實際上是我自己的心情,並沒有跟張宏年約定。紅利就是我想賺錢之後有要給張宏年,但是公司沒有賺錢,這是我自己跟張宏年講的,並沒有跟張宏年約定。」檢察官問:「為何你在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檢察官偵訊時,你向檢察官表示吳啟欣有來拿前金四百萬元並帶著張宏年的名片,與你今日所言不符,有何意見?」證人柯美雲答:「我們沒有前金、後謝,地檢署的人把問題設定為前金、後謝,我就回答前金、後謝,實際上並沒有前金、後謝,但是我有給錢。」檢察官問:「為何在同份筆錄第30行,你向檢察官表示在九十七年的七月十日查扣的壹佰萬元的收據是張宏年親筆簽收,且你說九十七年一月到六月你都有按月支付張宏年每個月壹佰萬元的營業紅利,與你今日所述不符,有何意見?」證人柯美雲答:「因為公司沒有賺錢,沒有營業紅利,我會給錢是因為好多人來煩我,因為『888小鋼珠店』土地的地主要賣土地,我就要請張宏年先生幫忙還要再開一家店,所以我就給張宏年錢,所以我九十七年一月到六月都有每月給張宏年壹佰萬元,我給張宏年每月壹佰萬元就是以後要開新的店,地主不要來煩我,與新開的店並不是同一個地主,新開的店還沒有找到地主。」從以上柯美雲之證言,應可確認柯美雲除請張宏年幫忙外,雙方並無任何對價之協議,另從全部監聽錄音亦無雙方有任何對價協議存在之證據,被告指摘系爭資金是否係柯美雲合意由張宏年協助其取得電子遊戲場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而給付張宏年之對價(後謝),或係柯美雲經營「888小鋼珠店」應張宏年要求而給付的紅利,均純屬臆測,並非事實。

2.98年5月12日當庭勘驗監聽錄音之審判筆錄第41、42、45頁張宏年於97年2月3日及同年月4日向柯美雲借200萬元之對話,柯美雲與張宏年均證稱係借款,且柯美雲於98年8月4日審判筆錄中,亦表示「因為我借給張宏年的時候,我就沒有想要張宏年還,我把錢給張宏年時沒有說要答謝他的。」,而柯美雲於101年3月29日於被告民權稽徵所第二股談話筆錄中,亦稱「張宏年已有還款,因都是以現金還款,已不記得有無簽收記錄。每次都是幾10萬或幾百萬的還,但還了多少錢我已不記得了。」顯見系爭資金中亦包含部分張宏年向柯美雲之借款,雖柯美雲沒有想要張宏年還,惟在無對張宏年有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前,借貸之法律關係仍然存在,既屬張宏年向柯美雲之借款,即非張宏年之所得,故系爭資金無論係柯美雲答謝張宏年之贈與或張宏年向柯美雲之借款部分,均非屬張宏年之其他所得,原處分核課張宏年其他所得,顯屬違法,應予撤銷。98年5月12日審判筆錄第41、42及45頁:宏年:嘿……你說200給我用,好嗎?美雲:何時啊?宏年:明天啊。……宏年:我明天再跟你聯絡,你明天,你明天給我……給我……我先跟你借一下,好嗎?……宏年:你先借我……借我200。98年8月4日審判筆錄第19頁:檢察官問:「你借給張宏年的錢與答謝張宏年先生的錢如何區分?」證人柯美雲答:「因為我借給張宏年的時候,我就沒有要張宏年還,我把錢給張宏年時沒有說要答謝他的。」檢察官問:「卷附九十四年一月份開始到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相關票據、借據如何區分借款、答謝的錢,還是這些都是你給張宏年答謝的錢?」證人柯美雲答:「對我來講沒有差別,我沒有辦法區別,我跟張宏年借的錢,我都還他,張宏年有跟我要借錢,我心理想要謝謝他、土地的事情、還有開店的事情,所以張宏年跟我借錢時,我就借給他錢,九十七年以後的錢,是因為土地的事情跟我要開店的事情,張宏年有跟我要借錢,我有借他錢,但我心理沒有要想張宏年還,因為我外面還有事情要請他幫忙。」從以上監聽錄音及柯美雲之證言,張宏年向柯美雲借錢之借貸關係確實存在,至於雙方未約定償還期限或借款利息並非借貸關係成立之要件,又縱然柯美雲心理沒有要張宏年還,而未就借貸餘額要求張宏年限期清償,但在柯美雲沒有對張宏年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前,張宏年對柯美雲之債務仍然存在,被告將張宏年向柯美雲之借款,認定係張宏年之其他所得,認事用法顯有違誤。是以,系爭資金無論係柯美雲答謝張宏年之贈與或張宏年向柯美雲之借款,均非張宏年之其他所得,原處分認定係張宏年之其他所得,顯屬違法,應予撤銷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含原處分)。

三、被告則以:㈠其他所得部分:

1.本件原告之配偶張宏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其擔任臺中市議會議長期間,涉嫌為摩納格公司及摩拿軻公司(該2家公司投資設立「888小鋼珠店」)關說核發電子遊戲場之營利事業登記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提起公訴,經臺中地院97年度訴字第5101號判決以公訴人所主張宣誓條例第6條第2款、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7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均非貪污治罪條例構成要件所規定之「法令」,判決張宏年無罪。惟該院認定張宏年於97年間向柯美雲收受支票4紙計5,000,000元及現金1,000,000元,係屬柯美雲經營「888小鋼珠店」後應張宏年要求而給付之營業紅利(詳判決書第65頁)。被告分別函請張宏年及柯美雲說明資金往來性質,柯美雲主張係其借款與張宏年,並表示張宏年已還款,張宏年則主張多年前借款與柯美雲,因未簽署借據導致柯美雲誤認上開資金往來係其借款與張宏年,目前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究竟如何仍在協調中云云,惟皆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被告對照前揭判決書內容,認定渠等2人事後主張委不足採;又查摩納格公司及摩拿軻公司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建檔資料,張宏年並非該2家公司之股東,遂核定張宏年漏報97年度其他所得6,000,000元,歸課原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提示5紙支票影本,主張張宏年與柯美雲間之資金往來實屬借貸行為,基於多年交情及互信原則,大多未訂立借據或收據,有吳啟欣等人可作人證;因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下稱臺中市調查站)調查員一再誘導脅迫,以非法方式取得柯美雲對張宏年不利之證言,請被告調閱柯美雲受詢問時之錄音及錄影帶,本諸職權查明真相。申經被告復查決定略以(一)查柯美雲分別於97年1月15日、同年2月5日、同年3月31日及同年6月30日開立金額1,000,000元、2,000,000元、1,000,000元及1,000,000元支票(支票號碼:AU0000000、AU0000000、AU0000000、AU0000000),存入張宏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張宏年借用其下屬洪惠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帳戶或由張宏年指示隨扈吳啟欣至銀行提領現金,另交付1,000,000元現金與張宏年,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明分行票據資料、調查筆錄、訊問筆錄及臺中市調查站製作之資金流向明細表可稽,亦為原告所不爭。張宏年於97年10月8日接受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表示,柯美雲10年前曾向其借款800萬元迄未返還,94年起張宏年陸續向柯美雲借款2,000萬元,未約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嗣於101年5月30日出具說明書表示,其多年前多次借款與柯美雲,本於雙方互信與尊重,並未簽署借據,柯美雲陸續於94至97年間還款,卻誤認係借款與張宏年云云,核其說詞前後矛盾,尚難採據;柯美雲於97年10月14日接受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則表示(詳原卷第271頁至第276頁),約於88至89年間向張宏年借款7、800萬元,於91至92年間已清償完畢,有臺中市調查站97年7月16日扣押之帳冊資料可稽,於98年8月4日臺中地院審判時,經張宏年選任辯護人進行反詰問,柯美雲仍堅稱向張宏年之借款已全數還清,並確認相關卷證資料無誤(詳審判筆錄第23頁至第24頁)。(二)查「被告張宏年收受取得證人柯美雲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錢之原因,均非被告張宏年所借用之借款或證人柯美雲貼補被告張宏年服務處辦公室支出之費用,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金錢,係被告張宏年、證人柯美雲合意由被告張宏年協助證人柯美雲取得前開二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對價;其中附表一編號5至14所示之金錢,係證人柯美雲取得前開二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嗣經營『888小鋼珠店』後,另應被告張宏年之要求而給付『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予被告張宏年之款項。」、「顯見證人柯美雲就其交付附表一所示金錢予被告張宏年之原因,或係被告張宏年協助取得前開二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前金、後謝,或係其應被告張宏年要求而給付被告張宏年之『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等情之前揭不利被告張宏年之證言,應非子虛,已堪憑採。」、「證人柯美雲與被告吳啟欣、證人曾文俊間亦非直接當事人關係,其等間信賴關係有限,且自證人柯美雲之角度言,因一方面給付被告張宏年非屬正當用途,另方面又為求謹慎俾確保其自身權益(確認被告張宏年已收受該款項),則被告吳啟欣、證人曾文俊乃至被告張宏年本人應證人柯美雲之要求簽具收據,證人柯美雲無非係為確保自己權益,然又因給付之真正原因非屬正當事由,其形式外觀自僅能泛以『簽收單據』或偽以『借據』之名義為之……衡諸前揭金錢各筆金額均達100萬元至400萬元之多,合計總額更高達2,100萬元,依前述證人柯美雲連交付各筆金額本身(本金)均慎重要求對方簽收,倘果真前揭金錢僅係一般借貸關係,證人柯美雲豈有就利息高低、還款期限及償還方式等重要之借貸事項均未作任何約定?甚且在被告張宏年迄今客觀上均仍未償還借款,亦不知被告張宏年主觀上有無償還之意願等情形下,證人柯美雲仍無任何條件的將至少100萬元以上之各筆金錢一再貸與被告張宏年之理?益見被告張宏年前開所辯,至與常情相違,委無可採。」、「至證人柯美雲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是我自己要給張宏年錢的;要謝謝張宏年,因為請張宏年幫忙;因為張宏年有照顧我,公司(即『888小鋼珠店』)的事情有幫忙,就是幫忙跟市政府合法申請執照;我有說我自己的心情,公司有賺錢會給張宏年好處……97年以後的錢,是因為土地的事情跟我要開店的事情,張宏年有跟我要借錢,我有借張宏年錢,但我心裡沒有要想張宏年還,因為我外面還有事情要請他幫忙等語。實則,由證人柯美雲此部分之證言,可知其用語形式上雖稱:『被告張宏年跟我借錢時,我就借錢給張宏年』、『張宏年有跟我要借錢,我有借張宏年錢,但我心裡沒有要想張宏年還』,然實質上證人柯美雲會同意交付金錢給被告張宏年,且被告張宏年不須償還之原因,則係因為:被告張宏年關於『888小鋼珠店』申請執照的事情有幫忙,及關於處理『888小鋼珠店』坐落土地糾紛之事,使其能繼續經營『888小鋼珠店』。換言之,證人柯美雲之所以交付金錢是因為被告張宏年之幫忙行為,故而被告張宏年並無償還金錢之義務,此顯與一般借貸關係(一方貸與金錢後,他方日後須還錢)至有不同……是證人柯美雲於本院審理時之前揭證言,顯為至有保留、附和被告張宏年之虛詞,自應以證人柯美雲於調查員詢問時及檢察官訊問時之前揭不利被告張宏年之證言為可採。是被告張宏年前揭就交付金錢之原因為借款或貼補服務處辦公室費用之辯詞,顯與事實不符,自無可採。」、「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四筆金錢……確係證人柯美雲與被告張宏年間事前意思合致,由被告張宏年協助證人柯美雲取得臺中市政府核發前開二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對價……證人柯美雲給付被告張宏年『888小鋼珠店』之營業紅利即:附表一編號5至14等9筆金錢部分……係因被告張宏年另行向證人柯美雲索要、處理與『888小鋼珠店』坐落土地糾紛、被告張宏年透由證人范金劍、林長文欲朋分『888小鋼珠店』利益之強勢作為,乃至證人柯美雲計劃另外再開新店等因素,證人柯美雲始為同意而再給付營業紅利。」、「綜上所述,被告張宏年收受取得證人柯美雲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錢之原因,均非被告張宏年所借用之借款或證人柯美雲貼補被告張宏年服務處辦公室支出之費用,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金錢,係被告張宏年、證人柯美雲合意由被告張宏年協助證人柯美雲取得前開二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對價;其中附表一編號5至14所示之金錢,則係證人柯美雲取得前開二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嗣經營『888小鋼珠店』後,另應被告張宏年之要求而給付『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予被告張宏年之款項。」業據臺中地院97年度訴字第5101號判決書載明,是渠等2人94至97年間資金往來非屬借貸業經臺中地院論證綦詳,並經臺中地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柯美雲於97年8月13日、同年月27日及同年9月2日調查員詢問時之部分錄音光碟內容,查明柯美雲在調查員詢問時,其委任之選任辯護人均陪同在場,除已保障其訴訟上權利外,亦堪認其係基於自由意思而為陳述,並未遭調查員不法取供或其他不正訊問而為不利張宏年證述之情事,而原告迄今仍無法提示足資證明渠等2人確有借貸關係之資料供核,其主張委無可採。又前揭判決書已載明上開6,000,000元係屬柯美雲應張宏年之要求而給付「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且張宏年並非摩納格公司及摩拿軻公司之股東,原查依首揭規定,核定張宏年97年度自柯美雲收取6,000,000元為其他所得,併入原告9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無不合,乃予維持。原告仍有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持與被告相同論見駁回其訴願。

2.原告之配偶張宏年與柯美雲等2人94至97年間資金往來非屬借貸業經臺中地院97年度訴字第5101號刑事判決論證綦詳,又前揭判決書已載明上開6,000,000元係屬柯美雲應張宏年之要求而給付「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且張宏年並非摩納格公司及摩拿軻公司之股東,被告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及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核定系爭資金為張宏年之其他所得,並無不合,原告主張被告無法證明原告配偶如何提供相對應之勞務,並非事實。

3.原告以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理由五,指出該判決並未認定原告配偶向柯美雲收取之款項係張宏年提供勞務之報酬乙節,實乃斷章取義,誤解判決意旨,查理由五全文為:「本件被告丙○○代業者向市府關心合法發照進度之行為,並無任何不法之處,是以,被告丙○○於調查站、偵查及審理時雖一再否認向業者收取者乃關說合法發照行為之報酬,然而縱令公訴意旨及上訴意旨所主張即被告丙○○上開合法關說之行為,係在收取業者報酬後而為之一事屬實,因縱使被告丙○○確實有向業者收取報酬後,方為關說合法發照之行為,該收費而關說合法發照之行為,道德上固足非議,但亦無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適用,更遑論倘若被告丙○○上開辯稱屬實,亦即係無償為民眾向市府關心合法發照進度之行為,更無法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相繩,至為灼然。從而,本件被告丙○○本人或指示被告甲○○向業者收取款項之原因究竟如公訴意旨所指係關說之報酬?或如被告丙○○、甲○○所辯係借貸及贊助服務處?實均與本件被告丙○○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嫌之認定無關,本院就此自無加以說明之必要,附此敘明。」依「本件被告丙○○代業者向市府關心合法發照進度之行為,並無任何不法之處」之敘述,可見判決認同張宏年確有「代業者向市府關心合法發照進度之行為」,且「向業者收取款項」,僅因「向業者收取款項之原因究竟如公訴意旨所指係關說之報酬?或如被告丙○○、甲○○所辯係借貸及贊助服務處?實均與本件被告丙○○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嫌之認定無關」,是判決指出「就此自無加以說明之必要」,顯見該判決並未推翻原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4.原告先於刑事訴訟程序、復查及訴願程序主張系爭資金流動之原因關係為借貸,惟因提示之資料及柯美雲之陳述無法證明其主張,嗣於本件訴訟更翻異其主張,指出原因關係為贈與,屬免稅所得,說詞反覆不定,且依上開臺中地院判決:「證人柯美雲於本院審理時之前揭證言,顯為至有保留、附和被告張宏年之虛詞,自應以證人柯美雲於調查員詢問時及檢察官訊問時之前揭不利被告張宏年之證言為可採。」可見系爭所得非屬柯美雲對原告之餽贈,原告主張屬受贈之免稅所得乙節,尚難採據。

5.本件被告依據前揭判決、票據資料、調查筆錄、訊問筆錄及臺中市調查站製作之資金流向明細表等資料,認定原告配偶張宏年取自柯美雲給付之6,000,000元為其他所得,即已盡初步舉證責任,原告既有不服,自應就屬其支配範圍之課稅事實,負完全且真實陳述之協力義務,並此協力義務,對其而言亦具有期待可能性;則其若未盡完全且真實陳述之協力義務,或提出之資料無法證明其主張為真,參照改制前行政法院36年判字第16號判例:「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意旨,因此所生之不利益,即應歸其負擔,原告主張其無協力義務乙節,自無可採。

㈡罰鍰部分:

1.按「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及現行同法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

2.本件被告依據臺中地院刑事判決認定及查得資料,以原告配偶張宏年於94年至97年間連續收取款項,期間並有利用第三人銀行帳戶,以迂迴方式掩飾其向柯美雲取得款項之情形,顯有隱匿課稅所得存在之意圖,並可預知造成短漏稅捐之結果;且原告非偶發性短報單筆或數筆微小金額,顯難評價為消極不作為而應屬積極不作為,難謂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而原告既與張宏年為配偶關係,依法即負有合併申報張宏年所得之義務,然於辦理渠等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系爭取自柯美雲之其他所得卻未合併申報,違章事證明確,自應論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兩造之爭點:原告主張其配偶張宏年取自柯美雲給付之6,000,000元,如非係向柯美雲所借貸,亦係柯美雲所贈與,均非被告所稱「其他所得」,有無理由?

五、本院查:㈠按「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

之:第一類:……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及「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為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第15條第1項前段、現行同法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

㈡本件被告依據查得資料,以原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漏報其配偶張宏年取自柯美雲給付之其他所得6,000,000元,經審理違章成立,除歸併核定原告9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7,099,961元,綜合所得淨額14,945,597元,補徵應納稅額2,400,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2,400,000元處以0.5倍之罰鍰計1,200,000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如前述之主張。

㈢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具備稅法所規定之一定要件者,稅捐稽徵機關始對之有課稅處分之權能,依行政訴訟實務就舉證責任所採之法律要件分類理論,主張稅法所規定之法律效果者,應就該規定之要件即權利發生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反之,納稅義務人如主張對造權利有障礙者,即應就該權利有障礙之最低限度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本件既經被告查得原告於97年間自柯美雲處獲取6,000,000元之所得,有柯美雲簽發之支票4紙及收據在原處分卷(第366頁至第369頁)可稽,原告對有此所得亦不爭執,外觀上足堪認定原告已有該年度之所得,自應認被告已盡其舉證責任。至原告主張所得之原因係屬借貸或贈與之事實,自應由原告對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原告訴稱被告未盡舉證責任,尚非可採。

㈣本件原告之配偶張宏年自91年3月起,擔任臺中市議會第15

、16屆議長,緣於93年間「999小鋼珠店」電子遊戲場之實際負責人柯美雲,計畫以摩納格公司及摩拿軻公司名義投資設立「888小鋼珠店」電子遊戲場,惟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於營業前須先申請取得臺中市政府核發之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證。柯美雲於94年11月10日分別以摩納格公司及摩拿軻公司名義向臺中市政府遞件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後,張宏年隨即親自向臺中市市長胡志強關說前開二件營利事業登記之申請案,嗣經臺中市政府審認合法後,於94年12月12日分別核發摩納格公司及摩拿軻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嗣臺中地檢署發現上情,乃依職權執行通訊監察(內容如附表二所載),並向臺中地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查得張宏年向柯美雲收受附表一編號10至14之本件金額共計6,000,000元,及其他編號1至9所示金額合計21,400,000元,此業據本院調閱該署97年度偵字第22239、24780、29

369、29392、29407號及臺中地院97年度訴字第5101號、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號卷宗查明屬實,亦為原告所不爭執。原告雖對收取柯美雲上述6,000,000元之原因,先則供稱係借貸,嗣又主張係贈與,均非屬其他所得,惟其主張係借貸或贈與,均不足採,茲分述如下:

1.柯美雲於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供稱:我確實有允諾張宏年自97年1月份起同意加碼按月支付100萬元「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給張宏年,主要原因是因為當時地主一直用各種手段逼我以低價出讓「888小鋼珠店」土地結束營業,但我希望「888小鋼珠店」能繼續營業,同時張宏年能夠協助我解決地主要求出讓的問題,及協力日後第二家鋼珠店之電玩牌照申請事宜;我從97年1月起至97年6月止,我乃在張宏年要求下,按約定支付張宏年每月100萬元的「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97年1月15日、97年2月5日、97年3月31日、97年6月30日各1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的支票(即附表一編號10、11、12、14所示),是我給付張宏年97年1月至同年4月及同年6月的「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其中97年3月31日的支票200萬元是97年3月、同年4月二個月的營業紅利等語(見本院卷第100頁至第109頁),又證人柯美雲於97年10月14日檢察官訊問時亦結證:97年5月15日的現金100萬元(即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金錢)的簽收收據,是由張宏年本人於97年5月15日親筆簽收,該張收據由我留底備用,該筆款項係作為支付張宏年「888小鋼珠店」97年5月份營業紅利之用,97年1月到97年6月我都有按月支付100萬元給張宏年做營業紅利等語明確(見原處分卷第205頁至第206頁)。參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電話監聽內容,張宏年亦跟林長文提及「我跟你說喔,那個888啦,我跟他公家很久了」、「888,……他有一天邀我公家嘛喔」。林長文於97年10月24日調查員詢問時明確證述:張宏年曾經在電話通話中向我提過,張宏年是跟柯美雲合夥開設「888小鋼珠店」,因為柯美雲好像有意要把「888小鋼珠店」處理掉,張宏年要我幫忙注意「888小鋼珠店」的後續狀況;96年2月19日10時14分04秒的電話(即附表二編號2部分)是我與張宏年之對話內容,該通電話是張宏年透過隨扈曾文俊持有的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打電話給我,當時是先由曾文俊撥打給我,待接通後,曾文俊再拿給張宏年與我對話。張宏年向我表示,張宏年是與柯美雲「公家」經營888小鋼珠店,柯美雲向張宏年表示生意一直不好,想要處理掉,張宏年希望借重我在電玩界、建築界的人脈,幫忙注意柯美雲處理「888小鋼珠店」的後續狀況(見本院卷第161頁至第165頁)。另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電話監聽內容,柯美雲亦2次向張宏年提及「你給我8年的時間我絕對賺得了這些錢讓大家來分」、「你給……給我8年的時間,我絕對賺得回來給你」。顯見柯美雲就交付本件6,000,000元予張宏年之原因,係交付888小鋼珠店營業紅利之不利張宏年之供證,應可採信。

2.原告雖舉柯美雲於臺中地院審理時證稱係借款給張宏年,亦主張張宏年於89年起至97年間與柯美雲有借貸關係,並提出張宏年於89年9月5日簽發面額325萬及89年9月6日簽發面額50萬元之支票2紙為證。惟查柯美雲於97年10月14日接受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則表示,約於88至89年間向張宏年借款7、800萬元,於91至92年間已清償完畢,有臺中市調查站97年7月16日扣押之帳冊資料可稽(見原處分院卷第275頁至第276頁),於98年8月4日臺中地院審判時,仍堅稱向張宏年之借款已全數還清(見原處分卷第252頁)。是尚難以張宏年前以89年間所簽發,並經柯美雲承認收受之支票,即反證張宏年於97年間收受柯美雲給付之600萬元亦屬借貸關係。況張宏年自承其向柯美雲借得之附表一所示金錢,迄今均未償還,亦未約定利息、償還方式、償還期限等,惟依本件附表一編號10至14所示,柯美雲交付上揭各筆金額,於支票上記載受款人及金額,現金亦慎重的要求立據人簽收,倘果真前揭金錢僅係一般借貸關係,柯美雲豈有就利息高低、還款期限及償還方式等重要之借貸事項均未作任何約定?又何以借款金額係每月固定之1,000,000元?另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電話監聽內容,張宏年向柯美雲告知「我的事情你給我處理一下,你不要這樣。」惟柯美雲表示明天再處理後,張宏年即謂「查甫人跟你講話,幹你娘你……你處理一下,聽嘸沒?」則衡諸常情,倘本件款項及之前交付之1,540萬元均係借貸,柯美雲顯係張宏年之大債主,實無遭受張宏年以「幹妳娘」等語辱罵後,並以命令口吻令其處理之理?柯美雲於臺中地院審理時所為借錢予張宏年之供述,應係迴護張宏年之詞,不足採信。足見原告前揭本件係屬借款之主張,與常情相違,核非可採。

3.另自證人柯美雲之角度言,因一方面給付張宏年非屬正當用途,另方面又為求謹慎俾確保其自身權益(確認張宏年已收受該款項),則吳啟欣應柯美雲之要求簽具收據,柯美雲無非係為確保自己權益,然又因給付之真正原因非屬正當事由,其形式外觀自僅能偽以「借據」之名義為之;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電話監聽內容,張宏年佯以「妳先借我……借我200」之內容,索取200萬元之營業紅利等情,亦均無從以此作為有利原告之認定,併予敘明。

4.原告另稱柯美雲於臺中地院審判時證述系爭款項係為感謝張宏年長年協助處理電子遊戲場及土地糾紛所為之贈與,是應核課柯美雲贈與稅,而非核課原告綜合所得稅。惟查柯美雲給付系爭6,000,000元予張宏年之原因係屬營業紅利等情,已如前述。且柯美雲同意支付包括本件款項6,000,000元在內之21,400,000元,其原因係:張宏年對於「888小鋼珠店」申請執照的事情有幫忙,及關於處理「888小鋼珠店」坐落土地糾紛之事,使其能繼續經營「888小鋼珠店」,而張宏年亦以其係「888小鋼珠店」之合夥人(即與柯美雲公家)自居,是柯美雲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稱係給付營業紅利予張宏年應屬可採。況所稱贈與,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此為民法第406條所明定。綜觀前述電話監聽內容,顯難見雙方有贈與之合意,且柯美雲給付本件之6,000,000元予張宏年,係其幫忙取得「888小鋼珠店」執照及處理「888小鋼珠店」土地糾紛之代價,尚非屬無償之贈與,是亦難以柯美雲於臺中地院審理時附和張宏年之虛詞,遽認本件給付張宏年之6,000,000元,係屬柯美雲對張宏年之贈與。

5.臺中地院97年度訴字第5101號就張宏年涉有貪污治罪條例之判決,亦持與本院相同見解,認附表一編號10至14所示之金錢,係柯美雲應張宏年之要求所給付「888小鋼珠店」之營業紅利。原告雖稱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4號刑事判決理由五,並未認定原告配偶向柯美雲收取之款項係張宏年提供勞務之報酬云云。惟查該判決理由之全文為:「本件被告張宏年代業者向市府關心合法發照進度之行為,並無任何不法之處,是以,被告張宏年於調查站、偵查及審理時雖一再否認向業者收取者乃關說合法發照行為之報酬,然而縱令公訴意旨及上訴意旨所主張即被告張宏年上開合法關說之行為,係在收取業者報酬後而為之一事屬實,因縱使被告張宏年確實有向業者收取報酬後,方為關說合法發照之行為,該收費而關說合法發照之行為,道德上固足非議,但亦無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適用,更遑論倘若被告張宏年上開辯稱屬實,亦即係無償為民眾向市府關心合法發照進度之行為,更無法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相繩,至為灼然。從而,本件被告張宏年本人或指示被告吳啟欣向業者收取款項之原因究竟如公訴意旨所指係關說之報酬?或如被告張宏年、吳啟欣所辯係借貸及贊助服務處?實均與本件被告張宏年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嫌之認定無關,本院就此自無加以說明之必要,附此敘明。」依「本件被告張宏年代業者向市府關心合法發照進度之行為,道德上固足非議」之敘述,可見該判決亦認同張宏年確有「代業者向市府關心合法發照進度之行為」,且「向業者收取款項」,僅因「向業者收取款項之原因究竟如公訴意旨所指係關說之報酬?或如被告張宏年、吳啟欣所辯係借貸及贊助服務處?實均與本件被告張宏年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嫌之認定無關」,是判決指出「就此自無加以說明之必要」,顯見該判決並未推翻原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原告所訴,尚有誤解。

6.又張宏年並非摩納格公司及摩拿軻公司之股東,有該2公司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建檔及維護作業9紙(見原處分卷第396頁至第404頁)可稽,原告配偶張宏年97年度之前揭所得,既非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至第9類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農、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被告乃予核認係屬同條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即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即無不合。

㈤復按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採自行申報制,重在誠實申報,納

稅義務人取有所得即應自行申報,並盡查對之責,俾符合稅法之強行規定。本件原告之配偶張宏年於97年間既有領受本件之其他所得6,000,000元,且經查其中97年2月4日到期之2,000,000元支票係由吳啟欣(張宏年之隨扈)兌領、97年4月2日到期之1,000,000元支票及97年6月30日到期之1,000,000元支票均係由洪惠雀(臺中市議會職員)兌領,此有「張宏年收受柯美雲款項及資金流向表」1紙及該支票3紙在原處分卷(第366頁至第383頁)可憑,其以迂迴方式掩飾其向柯美雲取款之情形,顯有隱匿課稅所得存在之意圖,此隱匿所得若非經由監聽及其他查證,實不易得知,原告訴稱張宏年係收取支票而非現金,支票存入銀行不可能隱匿等語,核非可採。而原告既係張宏年之配偶,依法即負有合理查證並合併申報張宏年所得之義務,惟其於辦理本件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系爭取自柯美雲之其他所得卻未合併申報,有結算申報書影本附原處分卷可稽,核其所為,當對違章行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應屬故意為之,自應受罰。從而,被告審酌原告違章情節,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計1,200,000元,實已考量原告之違章程度所為之適切裁罰,揆諸首揭規定,並無違誤。

㈥綜上所述,原告所述均非可採。被告所為原處分,核無違誤

,復查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辯事由,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審論,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院認為適當者│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附表一:

┌──┬─────┬───────┬──────┬───────────────┐│編號│支票票號 │支票發票日或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現金給付日 │) │ │├──┼─────┼───────┼──────┼───────────────┤│1 │AR0000000 │94.1.22 │400萬元 │1.臺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名片,其││ │ │ │ │ 上簽註「元/22」、「400」(他││ │ │ │ │ 字卷六P50) ││ │ │ │ │2.支票提示人帳號資料(他字卷六││ │ │ │ │ P66) ││ │ │ │ │3.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諾」││ │ │ │ │ 「94.1.22」字樣。(第3箱扣押││ │ │ │ │ 物編號IC-壹-3) │├──┼─────┼───────┼──────┼───────────────┤│2 │AR0000000 │94.3.10 │400萬元 │1.註記有94.3.10,並簽註「阿諾 ││ │ │ │ │ 」於支票影本(他字卷六P52) ││ │ │ │ │2.支票提示人帳號資料(他字卷六││ │ │ │ │ P67) ││ │ │ │ │3.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宏」││ │ │ │ │ 、「94.3.10」字樣。(第3箱扣││ │ │ │ │ 押物編號IC-壹-3) ││ │ │ │ │4.被告張宏年簽收之字條影本(他││ │ │ │ │ 字卷六P51) │├──┼─────┼───────┼──────┼───────────────┤│3 │AS0000000 │94.11.21 │100萬元 │1.簽註「A」之支票影本。(他字 ││ │ │ │ │ 卷六P53) ││ │ │ │ │2.支票提示人帳號資料(他字卷六││ │ │ │ │ P67-1) ││ │ │ │ │3.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94. ││ │ │ │ │ 11.21」(第3箱扣押物編號IC- ││ │ │ │ │ 壹-13) │├──┼─────┼───────┼──────┼───────────────┤│4 │AT0000000 │95.3.31 │200萬元 │1.簽註「曾文俊」及「94.12.30」││ │(換回票號│ │ │ 、「換94.12.31」之支票影本(││ │AS0000000 │ │ │ 他字卷六P55) ││ │) │ │ │2.支票提示人帳號資料(他字卷六││ │ │ │ │ P67-3) ││ │ │ │ │3.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受款人││ │ │ │ │ 為「宏」、「0000000」、「到 ││ │ │ │ │ 期日95.3.31」、備註開票日「 ││ │ │ │ │ 94.12.29」(他字卷五P22、第 ││ │ │ │ │ 3箱扣押物編號IC-壹-9) ││ │ │ │ │4.票據號碼AS0000000號支票影本 ││ │ │ │ │ 。(他字卷六P54、P67-2) ││ │ │ │ │5.註記有「94.12.31」、「A」、 ││ │ │ │ │ 之支票影本。(他字卷六P54) ││ │ │ │ │6.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到期││ │ │ │ │ 日94.12.31」、「開票日94.9. ││ │ │ │ │ 10」字樣(他字卷五P20、第3箱││ │ │ │ │ 扣押物編號IC-壹-2) │├──┼─────┼───────┼──────┼───────────────┤│5 │AT0000000 │95.10.31 │20萬元 │1.支票提示人帳號資料(他字卷六││ │ │ │ │ P67-4) ││ │ │ │ │2.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受款人││ │ │ │ │ 為「宏」、「200000」、「95. ││ │ │ │ │ 10.31」等字樣(他字卷五P235 ││ │ │ │ │ 、第3箱扣押物編號IC-壹-9) │├──┼─────┼───────┼──────┼───────────────┤│6 │AU0000000 │95.11.30 │20萬元 │1.支票提示人帳號資料(他字卷六││ │ │ │ │ P67-5) ││ │ │ │ │2.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受款人││ │ │ │ │ 為「A 」、「200000」、「95. ││ │ │ │ │ 11.30」等字樣(第3箱扣押物編││ │ │ │ │ 號IC-壹-9) │├──┼─────┼───────┼──────┼───────────────┤│7 │HNA0000000│96.5.11 │200萬元 │1.支票提示人帳號資料(他字卷六││ │ │ │ │ P68) ││ │ │ │ │2.註記有「5月11日」並簽註「阿 ││ │ │ │ │ 諾」之支票影本(他字卷六P58 ││ │ │ │ │ ) ││ │ │ │ │3.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96. ││ │ │ │ │ 5.11」、「宏聯」及「200萬」 ││ │ │ │ │ 等字樣(第1箱扣押物編號1A- ││ │ │ │ │ 肆-5) │├──┼─────┼───────┼──────┼───────────────┤│8 │現金 │交付日96.6.27 │100萬元 │1.簽註有「吳啟欣、阿諾」100萬 ││ │ │ │ │ 元之現金簽收單據(他字卷六P ││ │ │ │ │ 59) ││ │ │ │ │2.現場蒐證照片(他字卷二P123-P││ │ │ │ │ 125) │├──┼─────┼───────┼──────┼───────────────┤│9 │AU0000000 │96.11.30 │100萬元 │1.支票提示人帳號資料(他字卷六││ │ │ │ │ P69) ││ │ │ │ │2.註記有「10/29」並簽註「吳啟 ││ │ │ │ │ 欣」之支票影本(他字卷六P60 ││ │ │ │ │ ) ││ │ │ │ │3.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96. ││ │ │ │ │ 11.30」、受款人「A」及「$ ││ │ │ │ │ 0000000」等字樣(第1箱扣押物││ │ │ │ │ 編號1A-肆-1) │├──┼─────┼───────┼──────┼───────────────┤│10 │AU0000000 │97.1.15 │100萬元 │1.支票提示人帳號資料(他字卷六││ │ │ │ │ P70) ││ │ │ │ │2.註記有「A」之支票影本(他字 ││ │ │ │ │ 卷六P61) ││ │ │ │ │3.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97.1││ │ │ │ │ .15」、受款人「A」及「$ ││ │ │ │ │ 0000000」等字樣(第1箱扣押物││ │ │ │ │ 編號1A-肆-1) │├──┼─────┼───────┼──────┼───────────────┤│11 │AU0000000 │97.2.5(起訴書│200萬元 │1.支票提示人資料(他字卷六P71 ││ │ │誤載為97.2.4)│ │ ) ││ │ │ │ │2.註記有「A」之支票影本(他字 ││ │ │ │ │ 卷六P62) ││ │ │ │ │3.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97. ││ │ │ │ │ 2.5」、「97.2.4」、受款人「A││ │ │ │ │ 」及「0000000」等字樣(第1箱││ │ │ │ │ 扣押物編號1A-肆-1) │├──┼─────┼───────┼──────┼───────────────┤│12 │AU0000000 │97.3.31 │100萬元 │1.支票提示人資料。(他字卷六P ││ │ │ │ │ 72) ││ │ │ │ │2.註記有「立借據人:吳啟欣、中││ │ │ │ │ 華民國97年3月31日」之支票影 ││ │ │ │ │ 本。(他字卷六P63) ││ │ │ │ │3.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借款││ │ │ │ │ 」、「宏」、「0000000」、「││ │ │ │ │ 97.3.31-莉」等字樣(他字卷五││ │ │ │ │ P237、第1箱扣押物編號1A-肆-1││ │ │ │ │ ) │├──┼─────┼───────┼──────┼───────────────┤│13 │現金 │交付日97.5.15 │100萬元 │1.第2箱扣押物編號1A-參-20「帳 ││ │ │ │ │ 冊資」之註記「立據人:C中華││ │ │ │ │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之簽││ │ │ │ │ 收收據。 │├──┼─────┼───────┼──────┼───────────────┤│14 │AU0000000 │97.6.30 │100萬元 │1.支票提示人資料(他字卷六P73 ││ │ │ │ │ ) ││ │ │ │ │2.註記有「6/26」、「吳啟欣」、││ │ │ │ │ 之支票影本。(他字卷六P65) ││ │ │ │ │3.支票本之票據存根上註記「A」 ││ │ │ │ │ 、「0000000」、「綉97.6.26」││ │ │ │ │ 、「97.6.30」等字樣(他字卷 ││ │ │ │ │ 五P322、第1箱扣押物編號1A-肆││ │ │ │ │ -1) │├──┴─────┴───────┴──────┴───────────────┤│ 總計:新臺幣2,140萬元 │└───────────────────────────────────────┘附表二:(經臺中地院勘驗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

1.96年2月19日9時48分09秒曾文俊之0000000000與范金劍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文俊(即曾文俊,下均同):喂。

金劍(即范金劍,下均同):喂。

文俊:這樣聽嘸沒?金劍:有啊,怎樣?文俊:你等一下。

宏年:(即張宏年,下均同):黑魅,你是說人家怎麼跟你

說?金劍:說那個宏年:嘿……柯美雲那個金劍:那個喔宏年:嘿。

金劍:地主啦……地主他們要給她收回來跟她商量啊。

宏年:嘿。

金劍:柯美雲不肯,說要幾億啊。

宏年:嘿……她到底是有賺還是沒賺。

金劍:有啊,有在賺怎麼沒賺……啊。

宏年:不然他怎麼跟我說都了錢。

金劍:哪有可能啊,你去那裡……你不管何時去那裡,你看她那個停車場,車都嘛……停得滿滿的。

宏年:她說到現在也都還是了錢。

金劍:啊。

宏年:說到現在還是了錢。

金劍:喔……她有去跟你講啊。

宏年:沒跟我講啦,就以前……我在跟他講的時候,她就講……就連2個月前跟她講,她也說她了錢。

金劍:她都嘛……對外都嘛這麼說。

宏年:都不曾……不曾分錢啊。

金劍:啊。

宏年:都不曾分錢。

金劍:不會啦!她那裡……人……人……人都不曾去給他吵宏年:嘿阿。

金劍:真好做啊。

宏年:對啊。

金劍:她……她那個要是會了錢,臺中的電動仔都嘛好關掉了。

宏年:我跟你講喔。

金劍:啊。

宏年:你跟那個地主講,地主不是要跟她講……喔。

金劍:啊。

宏年:你跟她說,地主不管是誰跟他說,你用我的……你說我的五分之一給我留下來就可以了。

金劍:你。

宏年:我的五分之一。

金劍:那這樣是多少錢?宏年:她當初跟我講1億……1億2的樣子。

金劍:你這邊要1億2喔。

宏年:不是啦,她喔……她至少到現在金劍:啊……宏年:她從999的時候就開始……尾期就開始說要攢錢攢來投資這間888金劍:啊……宏年:就都沒分啦ㄋㄟ。

金劍:嗯嗯。

宏年:嘿啊,888到今年……到現在ㄋㄟ……都不曾分勒。金劍:她那一陣子,我確實消息,她是跟……跟那個地主要求3億啦。

宏年:要求幾億?金劍:3億啦。

宏年:我跟你講啦,你跟地主說,至少要給我……我的份量最少要給我打一個起來喔。

金劍:這樣我們要給他要求多少?宏年:她要要求3億,我們給他要求1億啊。

金劍:啊。

宏年:她的3億裡面要1億給我。

金劍:地主現在就不肯給她啊。3億……他那裡可以賣多少,900坪……對……7億多而已。

宏年:嘿。

金劍:啊,那塊土地才可以賣7億多。

宏年:嘿!嘿!金劍:他怎麼可能要給她3億。

宏年:就是嗯。

金劍:啊。

宏年:不然你不管她啦,你跟地主說,賣……你不管跟她說多少,要考慮我的一半這樣啦。

金劍:反正要給你留一半啦。

宏年:要給我留一半啦,留一半她來跟我講啦,對嗎?金劍:好啦!好啦!宏年:不然她給我騙那麼多年了怎麼可以。

金劍:有啦,過完年地主會過來跟我講。

宏年:嘿阿,給我騙這麼久了怎麼可以,牌照也是我幫她請

的,什麼有的沒的,那都沒有跟她拿錢ㄋㄟ,替她追件追得嘿嘿叫,那種的可以出來唷!金劍:啊……宏年:那種用賣的也賣有唷,幹……我不曾跟她拿錢金劍:啊啊……宏年:這樣……這樣對她還不好嗎!這樣要跟人家說什麼!金劍:很好……很好啊。

宏年:嘿啊……那要跟人家講什麼?所以你要給她……給她

摳一半你說……要我……我到場才有啦!我知道她後面有一個檢察官啦。

金劍:啊啊……宏年:高檢的檢察官,叫蔡什麼啦。蔡砲金劍:那個嘛沒效。

宏年:啊!金劍:那個嘛沒效宏年:那個沒效,就是你要先給……他曝光……要他……要他這樣不見。蔡什麼男啦,蔡什麼男啦。

金劍:那個是比較沒要緊,這樣……我……過完年,地主我跟他說好了。

宏年:你跟他說好喔。

金劍:啊……說好……看多少金額宏年:嘿!嘿!金劍:反正宏年:反正你就留一半給我就對了。我們留一半起來就對了,聽嘸沒。

金劍:啊……我知啦。

宏年:她騙我那麼久了喔,我問他們那邊的人,那邊的人說

什麼生意有多好勒!金劍:生意都很好,黑狗也知道啊。

宏年:啊?金劍:黑狗也知道。

宏年:嘿啊……怎麼會這樣?金劍:啊……宏年:真的……你問黑狗,每個月每個月跟她問,沒有一次

有的ㄋㄟ!金劍:啊……宏年:還跟我唉唉叫唷。

金劍:嗯……你不管……我嘛……曾經特地去巡,她那個停車場不管什麼時候都嘛停的滿滿的。

宏年:我跟你講喔,反正你講的時候,你就給他踏一半。

金劍:嗯嗯……宏年:你不管誰出來,你就說沒辦法,她都騙我們老大,都

騙我哥,一下子騙這,一下子騙那,對嗎?吼~對嗎?你說那個執照也是我幫她請的,都我請送她的,還給投資勒,還騙了錢勒,還有事要叫我解決勒,我就笨蛋一個,我就潘仔,潘仔。

金劍:你做人太好啦宏年:我就大潘仔,真的ㄋㄟ,我是氣的,到最後……我就

跟她說沒關係啦,生意要是不好,我們都做這麼久了,不然一個月二十萬給我貼補這……這外面的人情世事這樣,耶~給我貼補一個月的人情世事,第二個月就跟我說沒了,跟我說沒啦,說她沒辦法,我因此不跟她講話。

金劍:你沒看到她車子一直在換。

宏年:嘿啊,我因此不跟她講話,你替我處理,盡管跟她翻

臉也沒關係金劍:好啦……好啦。

宏年:你有什麼你就說我交代你的,反正我早就找你了。

金劍:啊啊……宏年:喔。

金劍:好好好……我知。

宏年:知道……你跟她用沒關係金劍:這樣我會先跟地主說好,看……看地主要處理多少?宏年:她如果說……她如果說,你就說我賣你啊……我很早

就開給你喔,我說……(與身邊的人說話),反正你跟她說……反正你跟她說喔……我老大看那了錢,就賣你這樣金劍:啊啊宏年:就你在處理。

金劍:好好……宏年:說那地我沒有就對了吼。

金劍:好啦。

宏年:說那邊了錢……那邊了錢,我老大就不要,就拿給我金劍:地主跟我們這邊有熟啦。

宏年:你不管什麼人出來說都沒關係……地方什麼人出來說

都沒關係,你就說……你就說這樣對我老大可以嗎?這樣騙我哥哥可以嗎?對嗎?騙那麼久了。

金劍:對啊。

宏年:又不是說一個月二個月對嗎?金劍:好幾年啊宏年:啊!金劍:好幾年啊勒。

宏年:好幾年了,什麼都嘛要我,你知道的嘛,對嗎?金劍:我知啊宏年:那些執照都是我去追的,你嘛知道,對嗎?金劍:那一帶杜書本不要給她開啊勒。

宏年:嘿啊。

金劍:也是你硬壓啊宏年:就是勒,你知道啦,反正你拿……反正你就拿一半不

扣還金劍:嗯啦。

宏年:吼!金劍:好啦,我知啦!宏年:誰出來說你跟我說,我出來跟他們說,吼。

金劍:好好。

宏年:你跟柯美雲說,說沒辦法……這就……你就說了錢,我老大就看破,換我來處理。

金劍:好……好。

宏年:好。

2.96年2月19日10時14分04秒曾文俊之0000000000與林長文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長文(即林長文,下均同):我文將文俊:喂,歹勢,黑狗啦。喂喂……長文:這樣對嗎?文俊:嘿嘿,歹勢,你等一下。

長文:好。

宏年:ㄟ,我跟你說喔,那個888啦,我跟他「公家」很久

了,你知嘸?長文:還是一樣聽不太清楚,888怎麼了?宏年:嘿,888……他有一天邀我「公家」嘛喔長文:對吼。

宏年:都一直……一直不曾分我啦。

長文:喔~宏年:他都說生意不好嘛吼。

長文:嗯嗯嗯。

宏年:他們最近大概有要處理的樣子。

長文:啊……是。

宏年:算跟地主有要處理的樣子,如果有去麻煩你的時候長文:嘿嘿。

宏年:你再跟他說我的部分叫他也要給我處理。

長文:啊好,這樣我聽得懂,好。

宏年:你再替我那個一下。

長文:議長跟你報告一下,那風聲怎麼說是一個日本人。

宏年:嗯……那不是日本人,那是一個查某啦。

長文:一個查某,說她老公日本人。

宏年:嘿啦。

長文:她老公日本人說什麼得癌症,快要怎麼啊……那查某

人宏年:那叫做柯美雲啦長文:嘿啦。

宏年:黑白講,那哪有得癌症長文:嘿啦,那個查某人說要趕快處理,趕快要賣掉,要放

掉了,你不知道啊?宏年:沒啦,沒啦。

長文:沒喔。

宏年:沒啦,沒啦。

長文:外頭胡亂傳宏年:她嫁日本人。

長文:她嫁日本人啦。

宏年:對對……嫁日本人啦。

長文:對啦,對啦。

宏年:現在……這種「壞ㄞ」你不要被他……不要被他。

長文:嘿阿……這樣我知道了。

宏年:好,這樣再麻煩你了。

長文:這樣我會注意。

宏年:好……再麻煩你了長文:好,因為外頭都有一些風聲。有影,有說要處理沒有錯。

宏年:有聽到,有。

長文:有有有,有聽到就沒錯。

宏年:如果有,你要替我「踏起來」。

長文:聽說要處理地上建築物勒。

宏年:喔……實在有夠……。

長文:地上建築物看有2……3、4千就要放掉怎樣……說啥,有聽到風聲喔,這樣我會注意,這樣我會注意。

宏年:如果有你再跟她說。

長文:瞭解……瞭解,好我馬上跟你回報。

宏年:好……謝謝。

長文:好好好,hi……hi……hi……議長,恭喜喔……恭喜喔。

宏年:是不是這樣……是不是這樣。

長文:祝你身體健康嘿。

宏年:好好好。

長文:步步高升喔嘿。

宏年:好好,我跟你講喔……ㄟ我跟你說,阿文。

長文:好,是是。

宏年:最好是不要讓我叔仔知道。

長文:啊!宏年:最好是不要讓我叔仔知道長文:我知道,我知道。

宏年:這樣才不會歹勢,他說……弄到議長了還在……長文:這樣就沒啦……不會啦,不會不會,這樣我瞭解,好。

宏年:以前叫我請照開始用的,這樣……這樣你知……吼。

長文:好……瞭解。

宏年:好好……謝謝。

長文:hi……hi……hi。

宏年:好……謝謝。

3.96年4月30日17時5分52秒柯美雲之0000000000與張宏年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啟欣(即吳啟欣,下均同):你好美雲(即柯美雲,下均同):喂,你好,麻煩你再叫老闆聽電話一下。

啟欣:好。

宏年:喂。

美雲:喂。

宏年:嗯。

美雲:我跟你講吼。

宏年:嘿。

美雲:我們現在又有一個日本人要來跟我們投資我們的二店

啦,不是前幾天我跟你說流掉了,對嗎?宏年:嗯。

美雲:因為我最近是我自己裡面的問題……我自己的狀況,

這是跟公司無關,是我自己……我前幾天跟你說,說我現在有一些問題,之前我就有跟你講……所以我這件事是延滯到,那很快的,我們二店會再開,所以這一店不能放,一店如果放掉日本人就不會來,現在所有的金額我想叫日本人「開」,我們占%,那我剛剛跟你講的那個數字,你給我八年的時間我絕對賺得了這些錢讓大家來分,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宏年:嗯。

美雲:所以這一間店千萬就不能放,因為就剩下我們這一間

而已,那還有一個,就是說目前……以後的趨勢,博奕條款要過了嘛宏年:嗯。

美雲:這個市場我們要站住,我們有經驗在,到時候我們有

這個……這個經驗要跟大財團大企業結合,也沒有問題。

宏年:對啊……你啊……美雲:還有技術,所以現在我們不要看到眼前,人家要買…

…買地,我知道是那個……建設公司要透過你那邊買那塊地要下去蓋,哪一間公司我也知道,我們這一隻金雞母宏年:你要讓人家覺得你有那個啊,不然你只有美雲:我就跟你講,這件事情我從去年我還沒發生事情就跟

你講過要去跟別人結合……結合這些事情,我跟你講過呀,說日本人要來跟我們投資我們的公司啊,你聽得懂嗎,我去年就跟你講了,是因為我今年事情發生後,所以我很多事情我都按著,我現在慢慢的我要恢復,慢慢的我要走出來了,那我現在也在努力一些事情,你不要急,給我一些時間,那我跟你講,保證……我跟你講的話我一定會做到,我剛剛講的那個數字,你給……給我八年的時間,我絕對賺得回來給你,說不定更多給你,多出來給你,可以分的。

宏年:這樣給你講,這樣你就瞭解了。

美雲:我知道。

宏年:人家都找到我這邊來了美雲:所以你就負責看要怎樣應付,我們要準備留一些我們

的老本,對嗎?你也要留一些老本,這是我們的金雞母宏年:金雞母,我跟你講這麼久就說沒那個……美雲:那沒有金……你自己看你之前你那些……我頭先一店

你拿多少去,你沒算到宏年:你不要說那些啦,不要說那些啦。

美雲:不要說那些,我是跟你說,那現在以後的事情吼,所

以我跟你講,喂?宏年:好啦,我知道啦。

美雲:好啦,你知道啦。

宏年:以後有很多事情啦。

美雲:對啦,所以我現在就是這段期間,你助我度過難關,我也跟你講,你這段……而且我已經快過去了嘛。

宏年:好……好啦。

美雲:對不對,好不好?宏年:好好。

美雲:我剛剛講的那個,給我八年的時間我絕對賺給……賺給大家分,沒有問題啦。

宏年:好好。

美雲:好。

4.96年5月11日15時32分54秒張宏年之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美雲:喂。

啟欣:喂,柯姐美雲:嘿。

啟欣:阿諾。

美雲:阿諾,好,你好。

宏年:喂美雲:嘿。

宏年:ㄟ,先借我200好嗎?美雲:好啊,我喬給你。好啊,我喬給你。

宏年:好。

美雲:明天好嗎,還是今天我拿過去給你。

宏年:今天……今天……緊急。

美雲:今天……好啊……讓你領……今天讓你領喔宏年:嘿阿。

美雲:現在三點半了,怎麼領啊?宏年:喂……拿回來家裡給我美雲:啊?宏年:拿來家裡給我……你拿給阿諾。

美雲:好。

宏年:拿200給阿諾,吼。

美雲:好好。

宏年:好嗎?美雲:好,沒有問題,好。

宏年:好,謝謝。

美雲:不會……不會……好。

宏年:好,謝謝。

美雲:不要這麼講……這樣講,好。

5.96年6月13日14時36分22秒張宏年之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啟欣:喂美雲:喂,你好。

啟欣:柯姐,美雲:嘿。

啟欣:我阿諾。

美雲:阿諾,你好。

啟欣:嘿……你等一下。

美雲:好。

宏年:喂。

美雲:喂,歹勢喔,嘿。

宏年:歹勢啥啊。

美雲:沒有啦。我是說你什麼時候有空要去爬山,對了我最近喔。

宏年:最近喔,你說你最近,我最近開會……要開到……我要到19之後才會有時間。

美雲:19以後,好啦,沒關係啦。

宏年:現在下雨下成這樣,你是要跑到哪裡去爬?美雲:就是……就是下雨……下雨才會心情好,才會想說宏年:你也真是~(聽不清楚)美雲:(笑)我還有事情要跟你商量,我現在有1/4的corn

er要開啦,我有做一些衛生紙,我現在的客人層要拉一些酒店的上班小姐還有牛郎身上,你公司不是有一些這些……不是你公司……你朋友那些啦……一些開酒店的,給我寄……放衛生紙,有那個小包的衛生紙有我們公司的的廣告,因為……嘿啊宏年:好啊,那我再幫你講,那又沒什麼美雲:對啊,就是發給他們這些上班小姐,衛生紙……用的……就是也是方便可以用,我做差不多5萬包這樣。

宏年:好啊!好啊!好啊!美雲:那一天阿諾那個你有拿到喔?宏年:有啦!美雲:我有給他交代。

宏年:有啦!這個月有嗎?美雲:這個月……下個月好嗎?下個月我就有……我現在有一點事情宏年:你要對我比較好一點。

美雲:對對,沒有問題。~~(聽不清楚)宏年:你要是不對我好一點……美雲:我知……我知,有一些事情我們再協調一下,我會跟

你處理,好嗎?宏年:好啦,我知道。

美雲:下個月……下個月……下個月我……我們就宏年:下個月……下個月……我下個月初五找你美雲:好啦!那這個月……我是22號那個corner……25號那

個corner就要開了,16號就剛好給我,我會跟你……差不多17號我就會跟你聯絡一下,看要怎麼弄才能~~(聽不清楚),好嗎?宏年:好,好,我會叫人找你。

美雲:好啊,好啊,好好好。

6.96年6月26日21時58分28秒吳啟欣之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之電話通訊監察對話:

啟欣:喂。

美雲:喂。

啟欣:喂,柯姐。

美雲:嘿嘿啟欣:你等一下。

美雲:好。

宏年:米粉耶美雲:ㄟ……感謝你,感謝你。

宏年:我月初要出國美雲:我也月初要出國(笑)宏年:嘿啦,我跟你講喔美雲:嘿。

宏年:我叫阿諾等一下吼。

美雲:嘿。

宏年:明天、後天啦,你先開給他啦,好嗎?美雲:好啊,好啊。

宏年:吼。

美雲:我跟你講,不然你這兩天可以跟我見個面嗎?宏年:喔……我們兩個再約時間好嗎,真的我……我感覺最

近嘛很不順ㄟ美雲:很不順……不是啦,我要跟你講話啦,你那個不要緊啦,你找個時間跟我見面。

宏年:我雙冬那邊的魚仔也死光光了。

美雲:是怎麼樣?宏年:都全部都翻過去啊美雲:你不是有師傅,有傅師傅在幫你看,這個一定有問題喔。

宏年:有問題啦!我跟你說吼……ㄟ明天、後天我會叫阿諾

去,你再開給阿諾,好嗎?美雲:好啦!好啦!你這兩天你找個時間,你要出國之前宏年:好啦……好啦,我再跟你聯絡。

美雲:你出國之前跟我見個面,好嗎?宏年:好啦。

美雲:好好好。

宏年:小胖……沒有錯啦,小胖做事情美雲:他有幫我處理,有給我那個……說送去幾間這樣宏年:他真……他很「定部」的人,他不會胡亂那個美雲:嘿嘿宏年:好嗎?OK?美雲:好,這兩天你找個時間……找個時間跟我見個面,不要忘記了。

宏年:好啊,我叫阿諾找你,你先開給阿諾啦,好嗎?美雲:好啦!好啦!好啦!宏年:吼?嘿美雲:好,你叫阿諾跟我講,好嗎?宏年:「wa ru ne」(日語)美雲:好啦好啦。你現在在哪?你現在在喝嗎?宏年:你要來嗎,我現在在假日,你要來嗎?美雲:好啊,要不然我等一下就過來了。

宏年:我在假日喝……吼……美雲:好啊,我等一下就過來。

7.96年10月17日11時11分34秒臺中市議會由張宏年、吳啟欣以

(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啟欣:喂。

美雲:喂。

啟欣:嘿美雲:嘿,你好。

啟欣:阿諾,你等一下。

宏年:喂。

美雲:嗯。

宏年:我昨天喔……那麼多人……忘記……算沒有跟你講啦。

美雲:嗯。

宏年:那個啦……喂……那個去開給我啦。

美雲:不然見面再說好嗎?我再找……跟你見面好嗎?宏年:我這兩天……我這兩天美雲:不要緊,我跟你說……我們不要那個好嗎……你瞭解

喔……我找個時間,我現在……等一下有事情,我傍晚時打電話給你,好嗎?宏年:好啊,好啊,你趕快幫我處理一下。

美雲:我們見個面說,我們見一個面談,好嗎?宏年:好啊。

美雲:見個面……好。

8.96年10月18日2時33分27秒張宏年之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美雲:喂啟欣:喂,柯阿姨,阿諾,你等一下啊。

宏年:米粉仔,喂!美雲:我在聽,你說。

宏年:米粉仔!啟欣:喂。

美雲:喂,我有在聽,你講啊啟欣:啊……你等一下……等一下。

宏年:米粉仔美雲:喂……嘿。

宏年:昏倒了美雲:昏去了啊。

宏年:嗯……昏去了,你喔……ㄟ……我講你說,你在哪裡?美雲:我現在人在外縣市。

宏年:嘿阿,你就……我的事情你給我處理一下,你不要這樣。

美雲:我今天剛好……我昨天有跟你說我今天整天比較忙,

等明天再處理好嗎?宏年:我啥人?美雲:啊!宏年:我啥人?美雲:我人在外面啦宏年:幹,查甫人跟你講話,幹你娘你……你處理一下,聽

嘸沒?美雲:好啦!好啦!宏年:好嗎?美雲:好啦。

宏年:歐巴桑美雲:好啦。

宏年:啊?美雲:帥哥,好啦,帥哥。

宏年:怎樣,歐巴桑。

美雲:帥哥、帥哥,好啦。

宏年:吼吼。

美雲:好啦。

宏年:明天我叫阿諾去找你吼。

美雲:好啦。

宏年:吼。

9.97年2月3日22時46分58秒張宏年之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亞美(即證人柯美雲之女兒,下均同):喂,你好文俊:喂。

亞美:喂,喂。

文俊:柯姐喔。

亞美:先生,請問你是哪位?文俊:我「黑狗」亞美:喂,你好,請你等一下。

美雲:喂。

文俊:嗯。

美雲:嘿文俊:柯姐喔。

美雲:嘿嘿。

文俊:黑狗。

美雲:黑狗,什麼事情,嘿?文俊:你等一下。

美雲:好。

宏年:喂!美雲:嘿,怎樣。

宏年:歐巴桑美雲:歐吉桑,嘿(笑)宏年:我說喔。

美雲:嘿宏年:嘿……你說200給我用,好嗎?美雲:何時啊?宏年:明天啊。

美雲:明天?宏年:嘿阿。

美雲:你很急喔。

宏年:嘿阿。

美雲:好啊……好啊,我幫你想辦法,好嗎?宏年:喔……好啊。你現在在哪裡?美雲:好啊,明天聯絡一下好嗎?宏年:嘿阿,你現在在哪裡?美雲:啊,我現在在洗澡。

宏年:喔……在洗喔。

美雲:我剛剛到家拿給我女兒聽的,我手油油……他幫我拿

電話給我聽的宏年:我明天再跟你聯絡,你明天,你明天給我……給我…

…我先跟你借一下,好嗎?美雲:嘿阿,好。

宏年:好,謝謝。

⒑97年2月4日13時6分吳啟欣之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美雲:喂,阿諾。

啟欣:喂,大姨,美雲:你叫爸爸聽電話。

啟欣:稍等……稍等。

宏年:喂。

美雲:早上找你找得……我要趕去臺北,趕到心驚膽跳要找

你,你現在在哪裡?宏年:我現在在我家。

美雲:你現在在你家,好啊,這樣我過來。

宏年:好。

美雲:你等一下…… 等一下,話還沒說完。

宏年:好。

美雲:你那裡…….那個過年的禮物還有沒有?宏年:禮物?美雲:你……你……有你的名片的。

宏年:你要什麼?美雲:你有什麼?我要送人的。

宏年:你要幾份?你要幾份?美雲:我要7份。

宏年:7份喔。

美雲:因為我去年沒送,今年中秋也沒送,所以我要7份。

宏年:沒關係,7份你來,我叫阿諾帶你去拿美雲:好啊,好啊。那我現在先過來你那裡……宏年:拿那個烏魚子美雲:烏魚子,好啊,掛你的牌子的。

宏年:嘿阿,叫他……叫他包好。

美雲:嘿阿,好啊,不然你跟他交代一下,你打個電話,我

現在馬上過去,你打電話到議會去,我順便跟阿諾陪我去,因為我等一下要趕去臺北,好嗎?宏年:好,你這麼趕啊,我昨晚跟人喝酒醉喝的……(笑)跟你講的時候還茫茫。

美雲:(笑)我怎麼會不知道。我想說我今天……我答應你

今天要做的事情,趕快做一做,不然我現在去臺北,要好幾天才回來。

宏年:你先借我……借我200。

美雲:嘿,那我現在先去停車,你現在在議會給打一下宏年:好好好。

⒒97年6月16日13時1分18秒吳啟欣之0000000000與柯美雲之0000000000間電話之通訊監察對話:

美雲:阿諾,嘿啟欣:柯阿姨。

美雲:嘿,好。

啟欣:這個月的我啥時去找你。

美雲:月底吧,因為那一天我已經跟他說過了,再過一陣子

好嗎?這個月要繳稅繳得比較多。這兩天我已經跟他見過面講過話了啟欣:啊……好好好。

美雲:他有跟我講這兩天跟他講話見面。上個月我有跟他講

說這個月繳稅繳得比較多啟欣:好,瞭解,OK。

美雲:好,你跟他說這兩天請他喬時間,他說過二、三天後。

啟欣:好,瞭解,OK。

美雲:好。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201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