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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7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號原 告 張文毅(如附表所示12人之被選定人)被 告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蔡和昌訴訟代理人 林暘泰

詹士政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103年5月1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法 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附表:

┌──┬────┬────────────────┬─────┐│編號│姓 名│住 址 │備 註 │├──┼────┼────────────────┼─────┤│1 │張文毅 │住南投縣○○鎮○○街○○○號3樓之15│原共同原告││ │ │ │即被選定人│├──┼────┼────────────────┼─────┤│2 │藍異濱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原共同原告││ │ │ │即選定人 │├──┼────┼────────────────┼─────┤│3 │藍木煌 │住同上市○○里○○路○段○○號 │同上 │├──┼────┼────────────────┼─────┤│4 │藍木營 │住同上 │同上 │├──┼────┼────────────────┼─────┤│5 │謝藍金珠│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巷5│同上 ││ │ │號 │ │├──┼────┼────────────────┼─────┤│6 │王藍阿霜│住同上市○○路○段台化一莊5之1號 │同上 │├──┼────┼────────────────┼─────┤│7 │藍貴恩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同上 │├──┼────┼────────────────┼─────┤│8 │張志通 │住南投縣○○鎮○○里○○路○○巷1 │同上 ││ │ │號 │ │├──┼────┼────────────────┼─────┤│9 │張秋永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 │同上 │├──┼────┼────────────────┼─────┤│10 │張四春 │住同上市○○路○段○○巷○○號 │同上 │├──┼────┼────────────────┼─────┤│11 │張征文 │住同上市○○路○○○巷○○號之4 │同上 │├──┼────┼────────────────┼─────┤│12 │張鎮洲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巷○○號│同上 │└──┴────┴────────────────┴─────┘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登記
裁判日期: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