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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6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6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胡志強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 代 理人 張珮瑩 律師被 告 志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世明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複 代 理人 林沛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12月1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裁判日期:201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