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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號原 告 姚勝隆被 告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代 表 人 陳小菲上列當事人間核發獎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分別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229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係被告機關民政課課員,前依「臺中市殯葬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請領殯葬業務提成獎金,後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6月7日總處給字第1020035363號函謂:「如非全時實際從事殯葬業務,尚不得比照支領殯葬業務提成獎金」等語,原告對得否請領上開提成獎金及已領之提成獎金應否繳回等事項有疑義,乃於102年8月20日申請被告審核並作成書面處分。經被告以102年8月26日沙區人字第1020019176號函復略以:依據臺中市政府102年8月12日府授人給字第1020146605號函,關於被告民政課A600050課員職務說明書,該職務之工作項目除明列辦理殯葬、墓政業務外,尚有祭祀公業及區里活動中心經管等業務,未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6月7日函所稱全時專職從事殯葬業務人員,故原告不得支領殯葬業務提成獎金,被告並已辦理獎金收回作業中等語。原告不服,提起復審,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被告除拒發給原告102年4月至12月之提成獎金新臺幣(下同)135,000元,並欲追回原告已領101年6月至102年3月之提成獎金150,000元,合計285,000元等語,有卷附被告102年8月26日沙區人字第1020019176號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2年12月10日102公審決字第0348號復審決定書、原告之行政訴訟起訴狀及補正狀等件可稽(分見本院卷第12至13頁、第19至25頁、第4至11頁及第61至63頁)。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未逾400,000元,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前開說明,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因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路○號,應歸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顯屬有違,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法 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案由:核發獎金
裁判日期:201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