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號原 告 段余凌雲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胡志強訴訟代理人 林俞妙 律師
張薰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原民訴字第102006097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9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