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3號原 告 楊坤成訴訟代理人 楊繼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投縣政府間因違反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依規定補提訴願決定書、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等,前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原告事後補正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具訴願決定書,但仍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張 升 星法 官 劉 錫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