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原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 表 人 李柏卲原 告 陳青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
凃榆政 律師黃聖棻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林佳龍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古蹟指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5年3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張 升 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