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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更一字第 3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原 告 郭政權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

蔡瑞煙 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蔡碧珍訴訟代理人 林雅菁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裁定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民國104年度特他字第4號(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760號背信等案件,及100年度偵續字第475號瀆職等案件)偵查案件有所牽涉,而以105年3月3日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裁定,命在該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現已裁撤,並將上開刑事偵查卷宗送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經該署106年1月12日中檢宏檔字第004510號函將該刑事偵查卷宗檢送本院。經本院調取原告所聲請閱覽該刑事偵查案件被告蔡茂寅、郭政權、柯文榮、林炳棟及訴外人(該案證人)林鴻榮、蔡茂舜、忠榮興業有限公司(該案被告林文忠擔任負責人)之刑事前科資料,核閱結果發現,上開各人前揭刑事偵查案件或經檢察官不起訴確定(100年11月1日99年度偵字第21760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對蔡茂寅、郭政權、柯文榮、林文忠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11月23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6954號命令就蔡茂寅、郭政權等人發回續查,經臺中地檢署續行偵查後,查無其他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認定蔡茂寅、郭政權涉有上述罪嫌,而以101年9月13日簽結在案),或經簽結(林炳棟部分),並有該署106年2月22日中檢宏宇100偵續475字第020640號函附本院卷(第122頁)可稽。上開刑事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日期:201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