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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訴字第 407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7號原 告 陳正炘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 表 人 黃玉霖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柯宏奇 律師

參 加 人 賴弘毅

何宜璇陳李淑美陳思婷陳逸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弘毅、何宜璇、陳李淑美、陳思婷、陳逸婷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屬私有,原告並於系爭土地設置圍籬,然因被告認定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係屬既成道路,原告設置圍籬業已違反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即命原告應自行拆除圍籬,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仍遭駁回,即提起行政訴訟在案。

三、茲因系爭土地係屬原告與本件參加人等所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共有人而言必須合一確定,爰命參加人等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張 升 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裁判日期:201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