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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4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1號上 訴 人 王秀暐被 上訴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代 表 人 陳瑞嘉上列當事人間失業認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主張:㈠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勞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略以:「……上訴人雖於系爭離職同意書上載有『Agree and Accepted』處簽名,亦僅屬收受被上訴人解僱通知之性質,尚難依此逕推論兩造為合意終止系爭勞動契約。」又民國103年6月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固記載:「二、調解方案……3.勞資雙方同意於103年4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然其上並未有「意思表示一致、合意」等用語。況103年6月6日離職證明書所載最終離職日期有「103年5月4日」及「103年5月6日」二種,亦顯矛盾;另本件辭職申請書之簽核程序亦未進行,上訴人遂與佳凌公司協商,以103年4月30日為最後在職日期為條件調解,以釐清離職證明書之最後在職日期。㈡103年6月6日調解時,勞資雙方並未就離職方式及事由有所主張,亦未就此進行調解,調解會議紀錄亦顯示雙方並未就此議題討論,亦無確定103年4月30日是否曾有合意終止之事實。另與本件基本事實相同之原審104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1號民事判決,皆無103年4月30日雙方曾有合意終止契約之認定。是以,原審以上訴人係出於自由意願與佳凌公司合意於103年4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對事實經過容有誤解,其以此為判決基礎自有未合,並聲明: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2萬元,並自10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郵局存款利率百分之1.37計算之利息;3.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4.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情。經核原判決已敘明:㈠失業給付請領資格以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為其法定要件,而非自願離職則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者而言。上訴人並非依上開情形而離職,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之資格。㈡上訴人自103年5月2日至同年月4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3日,而佳凌公司未能提出該公司在知悉前開情形後,一個月內曾通知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該公司主張其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其與上訴人間之勞動契約,難認合法。上訴人請求佳凌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開立勞動契約終止時之服務證明書,雙方發生爭議因而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最後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以103年4月30日為勞動契約終止之日期,有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考;益見上訴人不符合前述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給付之要件。而上訴人所陳上訴理由,無非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誤解事實之經過,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係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其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劉 錫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裁判案由:失業認定
裁判日期:2016-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