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交上字第60號上 訴 人 巫奉奎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李輝宏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5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下同)105年度交字第52號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主張略以:上訴人之系爭職業駕照係家庭賴以維生之工具,上訴人背負單親家庭及債務之重擔,上有體弱多病的母親要奉養,下有正值青春叛逆期的求學兒子要栽培,無家產及房屋,僅能藉租屋方式遮風避雨,每月微薄的薪資除償還債務、付房租及家計外,所剩無幾,若此次過失,再被吊銷職業曳引車駕照,必會影響上訴人家庭生計,經濟將陷入困境,母親亦因此操煩過度而常進出醫院,上訴人相當後悔當時為何要以保力達P來提振精神,此時痛定思痛要悔改過失,盼法官網開一面,從輕量刑,給予上訴人自新的機會,不要吊銷上訴人職業駕照,僅吊銷普通駕照,以讓上訴人得以擔起家庭生計之責任等語。經查,上訴人之前揭上訴理由,僅係重複於原審時所主張之系爭職業駕照係其賴以維生之工具,其身負家計重擔等情,雖其情可憫,然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之具體事實理由,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之一。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