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李坤鎔相 對 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代 表 人 邱顯德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行執全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行執全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該訴訟救助聲請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2月16日以105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本院卷第24-25頁),該裁定已於105年2月19日送達,並經確定在案;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105年3月25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1頁)。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劉 錫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