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聲更一字第 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卓如意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0號政府資訊公開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前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後,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77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0號政府資訊公開事件委任律師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撰狀之需,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該事件105年5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及同年6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本院前就上開聲請事件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項前段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等規定意旨,認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非僅以具備事件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之資格為已足,尚須審查聲請人持有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具合理關連性為必要,而當事人於訴訟中陳述之事實係以筆錄及書狀所載為準,法庭錄音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當事人為確保筆錄之正確無訛,本得聲請播放錄音內容核對予以更正。本院經審酌聲請人未爭執筆錄正確性,依其狀載原因及理由,殊難認其有何具體法律上利益非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不能主張或維護之情事,乃裁定予以駁回。然經聲請人抗告,已據最高行政法院以105年度裁字第1377號裁定廢棄發回,載述理由略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以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需為理由,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依據,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外,不得為否准所請等意旨。經核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意旨並未具體指明有何其他法令須作為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依據,且本件所涉本案訴訟查無最高行政法院所指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規定意旨,下級審就具體個案之裁判本應受上級審所為廢棄理由拘束,據為法律上判斷基礎,爰遵從最高行政法院上開發回裁定意旨,就上開聲請事件裁定予以准許。

三、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法 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日期: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