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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號原 告 李坤賜原 告 李阿富原 告 李阿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周家年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葉俊榮訴訟代理人 張倩維

江沛岑鄭倩如上列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院臺訴字第104014285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5年10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張 升 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裁判日期:201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