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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52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號原 告 蔡龍春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 律師被 告 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鄧明亮訴訟代理人 陳厚成

葉貴宏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府授法訴字第105001815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5年8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張 升 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登記
裁判日期:201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