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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9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1號抗告人 徐明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間塗銷土地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登記
裁判日期:20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