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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9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4號原 告 鄭鳳梅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 告 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梁煜誠訴訟代理人 何中熒

林宏益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地籍圖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裁判案由:更正地籍圖
裁判日期: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