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4號原 告 鄭鳳梅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 告 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梁煜誠訴訟代理人 何中熒 林宏益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地籍圖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裁判案由:更正地籍圖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