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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蔡文娟

蔡黃閃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 律師被 告 彰化縣北斗鎮公所代 表 人 楊麗香獨立參加人 謝加來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加來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所有之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由謝加來承租耕種,租期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屆滿,然被告以104年6月3日北鎮民字第1040007650號函准許謝加來續訂租約之申請,否准原告收回系爭土地。原告不服,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並請求作成准予原告收回系爭土地之行政處分。本件原告請求之事項,將對謝加來法律上之權利產生損害,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謝加來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裁判日期:201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