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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0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號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代 表 人 蔡慶欣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林佳龍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5年11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裁判日期:201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