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2號原 告 蘇品睿被 告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代 表 人 張沛銘被 告 邱裕然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且具體敘明訴訟聲明,具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聲明亦非明確,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莊 金 昌法 官 張 升 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