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1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台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戴逸群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廖國翔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代 表 人 薛人豪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被告之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之代表人薛人豪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原代表人賴如椿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變更為薛人豪,原代表人之代理權消滅,為此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等語。經查,本件經本院於105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於105年12月7日宣判,原告於106年1月6日提起上訴,而被告之新任代表人薛人豪於106年2月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法 官 林 靜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