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周字良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偉仁 律師被 告 雲林縣政府代 表 人 李進勇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複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物徵收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台內訴字第104008669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5年8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