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號原 告 黃陳瑞玉
黃元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原 告 黃幹雄
黃經基鄧惠媛黃柏欽黃柏舜黃蘭鑑黃蘭綱黃淑瑩被 告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代 表 人 徐定禎訴訟代理人 黎育誠
徐玉珍許守承上列當事人間退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法 官 林 靜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