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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337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號原 告 黃陳瑞玉

黃元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原 告 黃幹雄

黃經基鄧惠媛黃柏欽黃柏舜黃蘭鑑黃蘭綱黃淑瑩被 告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代 表 人 徐定禎訴訟代理人 黎育誠

徐玉珍許守承上列當事人間退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法 官 林 靜 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裁判案由:退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