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號抗 告 人 陳玫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違章建築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