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號抗 告 人 李權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間土地鑑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7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