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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訴字第 90 號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0號105年6月1日辯論終結原 告 卓如意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代 表 人 林宏德訴訟代理人 林玉梅

葉 欣上列當事人間政府資訊公開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發法字第105650007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4年11月16日提出申請書請求被告提供「104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壹份(下稱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經被告以104年11月27日技檢字第1040010457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所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被告係專為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機關,系爭技能檢定術科

測試工作計畫係屬被告施政計畫之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本應主動公開該資訊,否則,受請求提供時,亦應被動公開,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7號判決意旨可參。再者,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與每年數十萬人參加技能檢定之權益相關,至關公益,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意旨,僅於合理預期公開將會損害豁免規定所保護之利益時,方得限制公開;且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須於具體個案中衡量「申請人之資訊公開權」與「主張排除公開之利益」之法益輕重,有實證可認後者較前者更值得保護時,方得不公開,機關就此應為合義務之裁量,不得恣意為之。

㈡被告雖辯稱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為其內部工作手

冊,不對外公開,且訴願決定亦謂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為原處分機關與術科辦理單位間之內部作業規範,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云云。惟依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47號判決意旨,政府資訊有無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情事,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決定之,而非依所涉及法人或團體之內部規定決定之,且例外不予提供之事由應從嚴解釋。準此,即使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含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例外情事,被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原處分說明二載稱:該工作計畫內容包括廉政倫理公約範本等,為維護檢定試務公正效率之執行,不予公開云云,惟並未說明公開廉政倫理公約範本等將會如何影響檢定試務公正效率之理由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就原告104年11月16日之申請案件,應作成准予提供原告「104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之行政處分。

三、被告答辯略謂:㈠被告為辦理技能檢定事務,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條第3項規定,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為落實此項業務,特編訂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以供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單位齊一術科測試試務作業規範與步驟,係屬被告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間之內部作業規範手冊,其內容包括委託辦理術科測試之試務工作重點、申請經費、撥款、支用與核銷重點,相關函文及表格範例、廉政倫理公約範本、行政契約範本、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分攤術科測試經費審核計畫、緊急應變措施、平時實地訪查計畫等等。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係置於被告內部技能檢定資訊系統項下,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承辦人員事先申請帳號及密碼並經核准,以自然人憑證輸入帳號及密碼後,方能上網查閱。是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施政計畫。至於相關施政計畫已公開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首頁/訊息發布/政府資訊公開/施政計畫/104年施政計畫。

㈡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

,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被告基於辦理技能檢定測試之公正及效率考量,為恐影響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獨立、客觀作業,並使試務作業不受利害關係人之干涉,故針對一般社會大眾或人民參與技能檢定考試所應知悉之相關內容均放置於被告全球資訊網首頁,並特別依查詢性質區分為報檢人專區、題庫命製人員專區、監評人員專區、技能競賽等區塊,方便民眾及報檢人查詢,故報檢人專區針對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了查詢報檢時間、地點、簡章等報名相關資訊、檢定規範、測試參考資料及考古題區、檢定成績查詢等等各項資訊。至於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係屬被告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間之內部作業規範手冊,其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內容包括名稱中:術科測試作業流程圖、術科測試試務工作重點、術科測試經費申請撥款、支用與核銷重點、其他、附件(1至42)、附錄(3、5、6、8至12)、參考資料等部分,其公開將造成欲參加或輔導應檢人參加技能檢定者獲得政府資訊不對等,且有影響技能檢定試務公平公正效率之執行。再者,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同時屬政府辦理技能檢定作成應檢人成績及格與否之內部單位準備作業,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為使試務作業不受利害關係人之干涉,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申請,並無不妥。綜上,被告對於系爭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已採分離原則辦理政府資訊公開事宜,原處分並無違法而損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情形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兩造爭執要點為:原告申請提供之被告「104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5款規定不予提供之情形?

五、本院判斷如下:㈠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規定:「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第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第7條第1項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六、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第18條規定:「(第1項)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第2項)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㈡經查:原告係於104年11月16日向被告申請提供系爭技能檢

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而經被告作成原處分否准所請,復經訴願決定予以維持等情,有卷附原告104年11月16日申請書(見本院卷第10頁)、原處分(見本院卷第11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5年1月27日發法字第1056500076號訴願決定(見本院卷第7至8頁)等件可稽,堪予認定。

㈢原告雖以上開情詞,主張被告應准許其申請提供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云云,惟:

1.按行政法院審理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係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基準,判斷原告之請求是否具備法定要件,必須原告之請求迄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仍具權利保護必要,始得認定其請求為有理由。易言之,如申請案件不符合法定應予准許之要件者,原處分予以駁回即屬適法,無論其記載之理由完備或妥適與否,均不能據為原告之訴有理由之論據(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18號、99年度判字第1049號、99年度判字第873號、98年度判字第822號及95年度判字第2203號判決意旨參照)。

2.人民固得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其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但如該政府資訊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仍不能依同法第5條之規定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揆諸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係指機關為行政而準備之內部相關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作業要領提示文件,因其內容僅屬決策或意思決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或協調性質,如予以公開或提供,不但對於公益不必要,且對於將來正式之決定易滋困擾。至於同項第5款所謂「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係指基於專業能力所為考試、檢定或鑑定之價值判斷資料而言,並非泛指與考試、檢定或鑑定等工作有關之資料均屬之。

3.查本件被告為辦理104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已建置不同網頁提供相關資訊予一般民眾及報檢人暨題庫命製人員、監評人員等不同身分之人查詢,其中關於報檢時間、地點、簡章等報名相關資訊、檢定規範、測試參考資料及考古題區、檢定成績查詢等部分係屬公開予民眾及報檢人查詢之資訊網頁。且於網頁內可查詢已公告之「勞動部一百零四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至於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則屬被告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內部作業規範,未提供予不具辦理測試單位人員身分者查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開「勞動部一百零四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在卷(見本院卷第74至81頁)可稽。足見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在性質上並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施政計畫至明。而被告對於具施政計畫性質之「勞動部一百零四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業已依法主動公開之。

4.經稽之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之網頁內容係包含:⑴該計畫之依據及目的說明;⑵計畫內容計有:①各梯次辦理職類級別、術科測試時間及收費標準;②術科測試作業流程圖;③術科測試試務工作重點、年度術科測試前重點說明、術科測試前置作業、監評人員試務重點、術科測試當天作業、術科測試後續作業;⑶術科測試經費申請撥款、支用與核銷重點:①術科測試經費申請撥款②術科測試經費支用③術科測試經費核銷;⑷附件: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學術科測試收支預算表、學術科測試收支預算表(同一場次內有全國、即測即評及發證或在校生)、術科測試實施日程表、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名冊、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函文範例、術科測試通知單範例、電話及訪客紀錄單、術科測試分配說明祝福函、學術科測試身心障礙、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便民服務處理情形表、監評人員資料變動更正表、監評人員採亂數遴聘操作流程、亂數職類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遴聘監評人員亂數開放次數申請表、術科單位提供監評請假公文範例、術科監評人員無法擔任監評工作處理表、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工作考核紀錄表、術科測試監評人員監評前協調會紀錄術科測試應檢人簽到及抽題紀錄表、術科測試試場處理紀錄表、術科測試單位平時實地訪查報告表、術科測試單位重點駐點輔導訪查報告表、術科測試成績修改紀錄表、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檢人成績未隔日報送申請表、術科測試監評成績紀錄表、全國技能檢定成績清冊、術科測試應檢人數統計表、成績清冊函文範例、術科成績複查結果登錄作業操作流程、術科成績複查結果函文範例、術科測試成績資料保存與拆(彌)封紀錄表、術科測試保管資料銷毀紀錄格式(參考範例)術科測試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擬申請經費分攤辦理技能檢定一覽表、術科測試各項人員酬勞費印領清冊格式範例、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差旅費印領清冊格式範例、術科測試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術科測試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術科測試核銷經費函文範例、原始憑證整理範例、訪查技術士技能檢定經費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陳情案件紀錄表(參考範例)、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切結書;⑸附錄:徵求全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登記注意事項、技能檢定業務人員廉政倫理公約、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行政契約書(範本)、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試題以集中命製方式產生之職類級別及術科測試試題非屬公開性質之職類級別、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編組參考表、術科測試單位接受委託同一場次內有全國、即測即評及發證或在校生之應檢人處理原則、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單位平時實地訪查計畫、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因應重大偶突發事件緊急應變措施、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各職類評分方式一覽表、本中心處理技能檢定違失案件實施計畫、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辦理分攤術科經費審核計畫、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學、術科測試公共意外責任險契約書、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⑹技能檢定相關法規:職業訓練法、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個人資料保護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項,有該網頁內容之光碟片在卷可憑(置於本院卷證物袋內)。

5.經核上開政府資訊固不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之情形。但其關於各梯次辦理職類級別、術科測試時間及收費標準、徵求全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登記注意事項、技能檢定業務人員廉政倫理公約、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試題以集中命製方式產生之職類級別及術科測試試題非屬公開性質之職類級別、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學、術科測試公共意外責任險契約書、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職業訓練法、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個人資料保護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項之資訊,已經被告公開可見諸下列資訊網頁:「104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壹

拾、各梯次辦理職類與收費標準(簡章第15頁至第28頁)、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技能檢定相關法規及彙編〉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訊息公告〉最斯消息〉勞動部預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6條附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年度徵求全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辨理單位登記注意事項、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廉政專區〉廉政專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業務人員廉政倫理公約、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訊息公告〉最新消息〉公告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試題以集中命製方式產生之職類級別,及術科測試試題非屬公開性質之職類級別相關事宜、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訊息公告〉技檢訊息公告〉修正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101.2.22修定)、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訊息公告〉技檢訊息公告〉「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學、術科測試公共意外責任險」契約書及需求說明書、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訊息公告〉技檢訊息公告〉公告「本會辦理技能檢定各項業務支付費用標準表」、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國內出差旅報支要點、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法規查詢〉職業訓練法、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技能檢定相關法規及彙編〉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技能檢定相關法規及彙編〉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訴願法、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球資訊網〉法規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行政訴訟法。而其他可供民眾查閱之內容諸如依據、目的及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及其他注意事項亦公開於「勞動部一百零四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內(見本院卷第74至81頁)。

6.至於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內關於術科測試作業流程圖、術科測試試務工作重點、年度術科測試前重點說明、術科測試前置作業、監評人員試務重點、術科測試當天作業、術科測試後續作業、術科測試經費申請撥款、支用與核銷重點、術科測試經費申請撥款、術科測試經費支用、術科測試經費核銷、學術科測試收支預算表、學術科測試收支預算表(同一場次內有全國、即測即評及發證或在校生)、術科測試實施日程表、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名冊、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函文範例、術科測試通知單範例、電話及訪客紀錄單、術科測試分配說明祝福函、學術科測試身心障礙、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便民服務處理情形表、監評人員資料變動更正表、監評人員採亂數遴聘操作流程、亂數職類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遴聘監評人員亂數開放次數申請表、術科單位提供監評請假公文範例、術科監評人員無法擔任監評工作處理表、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工作考核紀錄表、術科測試監評人員監評前協調會紀錄、術科測試應檢人簽到及抽題紀錄表、術科測試試場處理紀錄表、術科測試單位平時實地訪查報告表、術科測試單位重點駐點輔導訪查報告表、術科測試成績修改紀錄表、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檢人成績未隔日報送申請表、術科測試監評成績紀錄表、全國技能檢定成績清冊、術科測試應檢人數統計表、成績清冊函文範例、術科成績複查結果登錄作業操作流程、術科成績複查結果函文範例、術科測試成績資料保存與拆(彌)封紀錄表、術科測試保管資料銷毀紀錄格式(參考範例)、術科測試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擬申請經費分攤辦理技能檢定一覽表、術科測試各項人員酬勞費印領清冊格式範例、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差旅費印領清冊格式範例、術科測試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術科測試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術科測試核銷經費函文範例、原始憑證整理範例、訪查技術士技能檢定經費憑證處理情形紀錄表、陳情案件紀錄表(參考範例)、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切結書等資料,乃核屬決策或意思決定形成前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或協調性質,及提供作業規範例稿予機關內部單位人員將來實際作業時使用,自該當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且無因對公益有必要,而須予以提供之情形至明。

7.是故,本件原告申請提供之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如涉及公益部分,均已據被告主動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公開,詳如前述,一般民眾均可查閱,原告顯無再申請被告提供該部分政府資訊之實益,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至於其他部分乃屬無涉公益之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之準備作業,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不予公開及提供之情形。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上開主張各節,均非可取。被告就原告上開申請案件,認定其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予提供之情形,而作成原處分予以否准,其理由雖有未當,但因系爭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工作計畫已有部分內容已經被告主動公開,其餘未公開部分則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不予提供之正當事由,則被告駁回原告申請之結論自具適法性,不構成違法應予撤銷之情形,則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從而,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求為判命被告應就其申請案件作成准許提供之行政處分,俱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舉證,均核與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法 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院認為適當者│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案由:政府資訊公開
裁判日期: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