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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他字第 4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他字第4號抗 告 人 李權桓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本院106年度他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二、至於抗告人主張:本院前以105年3月21日105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准予對其為訴訟救助,其效力其於抗告,故本件其暫行免付裁判費云云。然查,上開訴訟救助係就本件105年度訴字第87號土地鑑定事件所為之聲請與裁定,本院縱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亦僅就該事件之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等發生暫行免付裁判費之效力,惟該事件業經本院105年5月9日分別以105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及裁定駁回其訴。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及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61號判決及同年度裁字第92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及抗告而確定在案,該事件之訴訟繫屬業已消滅,且上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並不及於本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故抗告人上開主張顯有誤解,不足採取,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裁判日期:20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