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號106年7月26日辯論終結原 告 何徐智美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 律師
黃之昀 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蔡碧珍訴訟代理人 吳昱瑩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財政部台財法字第105139666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