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1號原 告 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合作社代 表 人 郭同會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申請更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