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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72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2號原 告 陳慶鐘

陳宏印陳冠文被 告 苗栗縣政府代 表 人 徐耀昌上列當事人間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另被告106年11月27日府地劃字第1060230285號函檢送相關證據到院,請原告於言詞辯論前至本院閱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裁判日期: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