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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78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8號原 告 陳香蘭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蔡碧珍訴訟代理人 吳昱瑩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1月1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