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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43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3號原 告 羅東霖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張治祥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柯瑞源 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 表 人 李柏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原告為參加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會員,於民國106年4月28日向被告提出陳情書略以:該重劃會未合法成立有違反法令之情形。經被告以106年5月11日中市地劃一字第1060015588號函(下稱系爭函文)覆略以:原告再度陳情該重劃會重劃計畫修正、理事受刑事判決、理事會組成、廢弛重劃業務等,仍請參酌被告105年9月10日中市地劃一字第1050033131號函,及1999話務中心105年9月19日人民陳情案件(案號:105-B57314)回覆內容等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106年7月19日府授法訴字第1060146266號訴願決定不受理,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⑴撤銷訴願決定及系爭函文。⑵確認該重劃會不成立。⑶確認該重劃會修正重劃計畫書,其主要計畫書、圖,於臺中市政府101年8月9日府授都字第1010132289號公告發布實施,細部計畫書、圖,於臺中市政府101年8月10日府授都字第1010138576號公告發布實施,無效。⑷該重劃會違反法令應命其整理或解散(本院卷13、43頁參照)。

三、經查,原告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結果,將攸關系爭市地重劃業務能否順利實施,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且被告106年10月3日行政答辯(一)狀亦聲請本院裁定通知該重劃會參加本件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該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裁判日期: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