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3號原 告 羅東霖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 表 人 張治祥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柯瑞源 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 表 人 李柏卲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4月1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及參加人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