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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70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0號原 告 祭祀公業林註川全體派下員兼代表 人 林 榮原 告 林啟澤

林啟仁林月德林飛雄林茂銓林茂源王素珠林炳進林滄田林元庭林天和林天財林天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被 告 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林至真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

參 加 人 林柏志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 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大里區公所代 表 人 周崇琦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中市大里區公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祭祀公業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三、鄉(鎮、市)主管機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本條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之區公所辦理。」

二、本件原告等人因不服被告民國106年6月29日里永登字第000010字號核准參加人林柏志就坐落臺中市○里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而本於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人之地位提起行政訴訟。然關於原告等人涉及「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事項,乃參加人臺中市大里區公所主管業務,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法 官 蔡 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裁判案由:時效取得地上權
裁判日期:201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