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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71 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1號原 告 蘇世賢被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代 表 人 張紹源上列當事人間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為簡易事件,且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法 官 莊 金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