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1號聲 請 人 姚佳宏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