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號抗 告 人 全面性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余佳儒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提起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視為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