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原 告 王尤玲媛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林佳龍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價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6月2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法 官 詹 日 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